自建廠房轉租

A. 申請時機
  提供自建廠房、廠地出租公司(房東)

B. 內容說明
  (1) 本原則係依本局與租地廠商間土地租約約定:「乙方如擬將其於本約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築物 轉租、轉借或轉讓予他人,應事先報經甲方同意」而研訂。
  (2) 租地廠商將自建廠房轉租者,須於出租1個月前檢附以下文件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轉租: 1.建物使用執照、建物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三者擇一)。 2.雙方用印之租賃契約影本,契約應列明轉租對象、面積及租金單價等;租賃契約期限不得逾土地租約期限。 3.轉租使用現況表(含轉租率計算)。 4.轉租後建物使用配置圖。 5.租地廠商與自建廠房承租廠商間若屬第四點(五)之關係,應提供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書。
  (3) 各單棟廠房轉租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棟廠房樓地板總面積50﹪,惟下列情形,不受此限: a.租地廠商因本身製程需要,將其原有合法設置之氣體供應棟(含附屬設 施),轉租予核准入區之氣體供應廠商使用。 b.電信業者於頂樓設置基地台所需,而設置電信機房等設備者。 c.再生能源業者於頂樓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需,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 d.租地廠商轉租予公司自身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非對外營業使用者。 e.租地廠商與自建廠房承租廠商間具有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7款規定之母、子公司關係或公司法第369-1條、369-2條第1項、369-9條第1項之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或相互投資公司。 f.特殊情形得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局專案核准者
  (4) 為確保穩定之租用關係,在轉租對象正常合法使用情形下,如租地廠商欲提前終止轉租租約,至少於 2個月前通知轉租對象。
  (5) 經查有「租金收入超過營業內收入」情形之廠商,得不予同意轉租申請。
  (6) 自建廠房轉租,如經稅捐稽徵單位認定不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 項第2款: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 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可減半徵收之規定,其房屋稅即不得減半徵收。各公司於承租公司退 租或終止租約時,亦應將實際租用情形確實函報本局。)
  (7) 為實地查核轉租情形,租地廠商應配合讓配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識別證之人員,進入 廠房查核使用情形;如不配合查核,後續轉租案本局得不予核備。
  (8) 租地廠商應將設置之法定停車位依比例提供轉租對象使用,以避免停車需求外部化;轉租對象應依 原廠房核定之進出動線進出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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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備文件
  (1) 凡轉租予新入區廠商應附入區核准證明文件(經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園區事業或其他研究機構等)
  (2) 雙方租賃契約書
  (3) 轉租使用之該棟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權狀或建物謄本(三者擇一)
  (4) 廠房使用現況表(面積須與使照面積相同)
  (5) 轉租後全棟各樓層使用配置圖,並標註使用現況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土地租約。

F. 承辦單位
 
  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洪小姐(ext:2617)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Q: 轉租情形或單價有所異動時,是否需再次函報?
  A: 轉租後不論是租用對象、租用面積、租金單價或是終止租用等各種異動情形,都應即時再向管理局函報最新狀況。
 
  Q: 園區內自建廠房提供轉租之限制為何?
  A: 自建廠房所有人需將轉租面積及租金標準報經本局同意後才可轉租。轉租對象以獲准入區之園區事業為限,轉租面積則不得超過該棟自建廠房總樓地板面積的一半,經查有「租金收入超過營業內收入」情形之廠商,得不予同意轉租申請。
 

維護組室: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更新日期:2024/04/09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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