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事業廢棄物清理-申辦程序

一、新設 
二、變更
三、異動
四、重提
五、新提
六、展延

七、解除列管



 

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新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應檢附之文件:

1.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文件。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表影本。

3.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切結書。

4.

廠房租賃核備函影本。

5.

土地建築執照影本(如為承租園區土地時,其核備函尚無廠址時才需檢附)

6.

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 (如本廠區之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不同時才需檢附)

7.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以網路填報完成後檢送書面審查者,以上各文件應檢附1式2份。

以電子網路申請審查者,以上2〜7項文件,檢附1式1份。

0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新設、變更、重提、新提、展延)


 

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時。指定公告事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1.

變更後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文件。

2.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前後對照表。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 (如本廠區之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不同時才需檢附)

5.

專責人員之核備函影本 (如本廠區有設置專責人員時才需檢附)。

6.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以網路填報完成後檢送書面審查者,以上各文件應檢附1式2份。

以電子網路申請審查者,以上3〜6項文件,檢附1式1份。

02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新設、變更、重提、新提、展延)


 

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時。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備查者,免繳納審查費:


 

(1)

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

改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3)

改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應於完成設置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1.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文件。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如本廠區之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不同時才需檢附)

4.

責人員之核備函影本(如本廠區有設置專責人員時才需檢附)。

5.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以網路填報完成後檢送書面審查者,以上各文件應檢附1式2份。

以電子網路申請審查者,以上2〜5項文件,檢附1式1份。

03

 

重提:既設事業屬舊公告之指定公告事業,已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於新公告需重新檢具者。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1.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文件。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如本廠區之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不同時才需檢附)

4.

專責人員之核備函影本(如本廠區有設置專責人員時才需檢附)。

5.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以網路填報完成後檢送書面審查者,以上各文件應檢附1式2份。

以電子網路申請審查者,以上2〜5項文件,檢附1式1份。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新設、變更、重提、新提、展延)


 

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依修正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1.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文件。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如本廠區之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暨工廠登記證不同時才需檢附)

4.

專責人員之核備函影本(如本廠區有設置專責人員時才需檢附)。

5.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以網路填報完成後檢送書面審查者,以上各文件應檢附1式2份。

以電子網路申請審查者,以上2〜5項文件,檢附1式1份。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新設、變更、重提、新提、展延)

 

 

展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1.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2.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變更者,其有效期限自審核機關核准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3.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審核機關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事業於審查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新設、變更、重提、新提、展延

   

 

解除列管:事業停工、歇業、關廠(場)、非屬公告列管對象、免依公告連線申報者。

 

申請解除列管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洽所轄縣市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1.

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請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載 )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設立證書字號。

3.

因停工、歇業、關廠(場)申請解除列管之事業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4.

其他非屬公告列管事業應檢具資本額、行業類別、廢棄物產量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