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電氣技術人員執照

A. 申請時機
  申請50KW以上動力用電前(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B. 內容說明
  (1) 檢附應備文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2) 如有異動應即辦理變更或註銷/廢止登記。

C. 應備文件
  (1) 電氣技術員登記申請文件(申請書一份、申請事項表二份、設備明細表二份)(WORD/EXCEL)
  (2) 電氣技術員符合規定之證件(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正本一份及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3) 電氣技術員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4)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5) 委託檢驗維護業者,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另需用電場所委託書及切結書)。
  (6) 公司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一份。
  (7)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証明文件(如電費單影本(或登記單回條)、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門牌整編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用電場所遷移切結書、授權證明書、建造執照影本、商業登記或公司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文件證明影本等)
  註1:若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須另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遺失以切結書替代)
  註2:若辦理電氣技術人員解僱(離職)登記,須另繳技術員離職登記申請書一份,亦需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遺失以切結書替代),以及用電場所開具之離職證明 ,另原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個人時所附合格證件正本,背面註記解雇後發還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經濟部能源局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F. 承辦單位
 
  營建組設計科
 
  謝宛彤小姐(ext:2515) 

G. 常用問與答
  Q: 用電場所於尚未取得正式地址前,得否依據「地號」,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
  A: 依據能源局93年3月25日能三字第09303001480號會議記錄,「用電場所地址,以填具戶政機關所編定之門牌號碼為原則,若無門牌號可供登記(如臨時用電等特殊情況),允許以地段地號登記,但該用電地址地段地號如有門牌時,應配合辦理變更」。
 
  Q: 高壓供電之用電場所,僅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得否准予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
  A: 依管理規則第3條,凡屬高壓供電之用電場所皆應辦理登記,尚無需以工廠登記證作為用電場所之範圍認定文件,惟其仍需齊備其他文件始得受理。
 

維護組室:營建組設計科 更新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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