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

A.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擬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時。

B. 內容說明
  (1) 本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業務,係指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
  (2) 園區事業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限自行加工外銷,不得內銷。
  (3) 園區事業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得經管理局核准以原型態或加工、重整後轉售(轉儲)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自由港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或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4) 園區事業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仍應符合「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規定。
  (5) 園區事業經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於進口後如經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輸入,則不受不得內銷之限制。
  (6) 園區事業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應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單獨設帳,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所屬管理局及海關查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具物品使用清表,報請駐區海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管理局。
  (7) 園區事業經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後,未經管理局核准,擅自將物品運入或運出園區者,依海關相關規定及「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8) 園區事業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組件及其產製品,違反內銷限制規定者,依「貿易法」之規定處理。

C. 應備文件
  (1) 輸入時
    a.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PDF/ODF)
    b.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供重整之大陸地區物品申請書(PDF/ODF)
  (2) 轉售時
    a.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申請書及明細表(PDF/ODF)
  (3) 委託加工、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時
    a.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委託加工、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PDF/ODF)
  (4) 每月15日前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使用清表(PDF/ODF)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4)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5)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6) 貿易法
  (7)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8) 海關緝私條例
  (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11)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曹小姐(ext:2451)  許小姐(ext:2453)  陳先生(ext:2456)  林小姐(ext:2458) 

G. 常用問與答
  Q: 申請未公告准許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可否內銷?
  A: 依規定確係全數供加工外銷。
 

維護組室: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更新日期:2023/05/23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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