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

A. 申請時機
  已於園區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俟工廠生產設備安裝完成且向環保或衛生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文件後,向管理局申辦。

B. 內容說明
  (1) 屬產業類別「08食品製造業」、「20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33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332醫療器材及用品)」及「27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主要產品276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者,取得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之現勘紀錄表後,始得申辦工廠設立登記。
  (2) 依工業團體法第13條相關規定,公司應於取得園區事業工廠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為會員。
  (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規定,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工廠廠名應與隸屬事業主體之名稱一致,以不加入「分公司」字眼為原則)
  (4) 登記規費新臺幣5,000元整
請先來電至本局索取繳款書,並至「代辦國庫事務金融機構名單」繳費後送件辦理。
代收國庫繳款銀行查詢連結: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5) 申辦工廠各項表單下載,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C. 應備文件
  (1) 工廠設立登記申請函正本(1式2份)(WORD/EXCEL)
  (2) 主要生產設備表及作業場所配置圖、廠房及其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WORD/EXCEL)
  (3)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水污、空污、廢棄物、土壤等4項核備或許可文件
及污水納管許可文件(環安組核發)
  (4) 工廠附加負擔切結書(WORD/EXCEL)
  (5) 用水計畫書及用電計畫書核備函(營建組核發)
  (6) 自(合)建廠房:請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承購者請加附建物所有權狀)及本局土地租賃契約書。
承租標準廠房:請檢附本局標準廠房租賃契約書。
承租廠商廠房:請檢附本局同意轉租核准函影本(建管組核發)及租賃契約影本或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影本。
  (7)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1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設備、產品(量)、原料(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製造流程圖範例下載(WORD/EXCEL)
  (8) 工廠負責人指派書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WORD/EXCEL)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3條第1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注意事項:
  (1)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1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核准工廠登記前,由工商組會同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2) 核准登記時,工商組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3) 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將主動通報工商組(由工商組轉知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
  (4) 工商組、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將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E. 相關法規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3)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4)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G. 常用問與答
  Q: 何謂工廠?
  A: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工廠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參閱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Q: 那些行業於申請工廠登記前應先取得環保許可文件?
  A: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須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Q: 工廠生產那些產品,需先取得法令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文件,始得申請工廠登記?
  A: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菸酒及度量衡。
 
  Q: 有關工廠登記申請書中「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小類、細類)」應如何認定?
  A: 工廠登記申請書中所稱「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小類、細類)」,係指製造、加工之產品歸屬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自第八類至第三十三類中類(產業類別)、小類及細類(主要產品)為認定原則。
 
  Q: 園區廠商屬「08食品製造業」、「20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及「33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332醫療器材及用品)」者申請工廠登記時應備哪些書件?
  A: 1.園區廠商屬「08食品製造業」、「20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及「33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332醫療器材及用品)」申請工廠登記時,應先備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派員實地勘查,申請工廠登記時檢附衛生局核發之會勘記錄。
2.販賣業直接向縣、市衛生局申請即可,無須申請勘查。
3.園區廠商經營項目依衛生局核准函所載之營業項目為限。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3/04/06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5 4 3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