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籍專業人員

A. 申請時機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前。【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新(初)聘應於起聘前,續聘(展延)應於聘期屆滿前四個月內,及提前解聘應於止聘三日內,向管理局提出申請或報備。
  (3) 辦理天數:自受理後6個工作天。
  (4) 自104年10月16日起改由勞動力發展署申辦系統辦理,請連結至以下網址: https://ezwp.wda.gov.tw
  (5) 線上申辦系統操作時如有問題請洽線上系統客服專線:0800-881-339,將由專人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B. 內容說明
  新聘應於起聘前,續聘(展延)應於聘期屆滿前四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如中途解聘應於解聘日起三日內送申請書向管理局報備。經管理局核准聘僱後,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港澳人士則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簽證。受聘外籍員工於辦妥居留簽證入境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移民署縣、市服務站提出居留證申請。

C. 應備文件
  (1) 新(初)聘(聘期最長三年):
  (1-1)如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學位資格:
    a. 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 【線上申請】。
    b. 聘僱合約書。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c.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歷證書影本。 【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者,皆應依外文內容逐句翻譯為中文,並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d. 如前開學歷證書係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學系之『學士』學位尚須檢附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得免附外國人兩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條件之一:1.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學歷2.詳參C.應備文件(4)備註i.說明內容】
    e.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1-2) 如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資格:
  除應具備同上(1-1) a.、b.、e.所述資料,應檢附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2) 「展延」聘僱許可(每次續聘最長可延三年, 續聘次數不限):
    a. 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線上申請)。
    b.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c.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d. 聘僱合約書。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e. 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依申報期間認定(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
  (3) 「提前解聘」外國人
    a. 雇主聘雇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線上申請)
    b.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c. 居留證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d. 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解約同意書或切結書)。(WORD/EXCEL)(PDF/ODF)
  (4) 備註
    a.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纇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月平均47,971元)之數額。(WORD/EXCEL)
    b. 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申請本案(港澳人士除外)。
    c. 凡轉換公司申請者,應檢附1.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包含外國人基本資料、從事工作內容及職稱、工作期間、公司名稱、公司章戳並經主管簽名或蓋章)及2.薪資扣繳憑單。
    d. 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勞動部公告特定國家作成者,請先送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ORD/EXCEL)
    e. 若所填寫之工作地址如與公司登記所在地址不一致,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另檢附工廠登記證、營業場所登記證明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文件 ,以資佐證。
    f. 管理局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將由掛號寄出,尚無開放雇主親自取件。
    g. 檢附佐證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h.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載明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外國人姓名、護照號碼、工作期間相關資料及補發事由)。
    i. 前開「新(初)聘案」應備文件之取得學士學位學歷證書【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i-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i-2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1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3「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4屬半導體製造業之廠商。(i-3)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i-4)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j前閞「新(初)聘案」申請聘僱工作期間仍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主:1是:請提供外國人與原雇主之離職證明文件。2.否:則視為兼職,免附文件。
  *審查費繳交方式:
  ★每案新台幣伍佰元:申請人須將不同申請項目(新聘、展延或解聘)分案送件;並非以外國人人數為案件數。
  ★申請補發前述許可案件,每案新台幣一佰元。
  ★申請解聘案件無需繳費。
  ★可利用郵政劃撥、ATM轉帳及E政府繳費等三種方式,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就業服務法。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3)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4)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施行細則。
  (6)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7)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8)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安全防護科
 
  楊小姐(ext:2436) 

G. 常用問與答
  Q: 外國人未經申請聘僱許可即於國內從事工作,有何處罰
  A: 外國人未經申請聘僱許可即在國內從事工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聘請未經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 在臺工作或生活有其他問題可至相關網站查詢使用
  A: 勞動部建立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Q: 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的國家網絡平台:Contact TAIWAN
  A: 主要是與國際人才建立聯繫,並且協助他們到台灣工作、生活和投資。 Contact TAIWAN積極為台灣廠商和專業人士搭橋媒合,為留住人才提供服務。
 
  Q: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工作許可申請資格為何?
  A: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工作許可申請資格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等規定,可至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相關訊息。
 
  Q: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
  A: 為快速及通盤鬆綁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及生活之各類法規限制,國發會協同相關部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6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施行。
 
  Q: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經行政院定自107年2月8日施行
  A: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生效日起,符合申請條件者即得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由其本人或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並將依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資格據以審查。另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8日將申請書登載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提供下載使用。
 
  Q: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訂定「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自107年2月8日施行
  A: 申請對象 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共計有八大專業領域。(國家發展委員會連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八大專業領域認定標準網 :http://www.ndc.gov.tw)
 
  Q: 有關大陸人士來台與外籍學生來台實習之主管機關、相關資訊及網站為何?
  A: 1.大陸人士來台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資訊及網站連結如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有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及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等,均可參考。 2.外籍學生來台實習,依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受理窗口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資訊及網站如下:https://www.moeaic.gov.tw/businessPub.view?lang=ch&op_id_one=8&tab=0#horizontalTab。
 
  Q: 為何外國專業人員聘僱工作許可有最低薪資標準限制?
  A: 政府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同時為避免雇主假白領(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之名義引進藍領外國人力,遂明定雇主聘僱白領外國人薪資限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係為國內專技人員月平均薪資〈目前為新台幣47,971元〉,即雇主有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其薪資自不得低於該項標準。
 
  Q: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業經科技部(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09年12月25日修正公告
  A: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科技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術、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 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 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 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三、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 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四、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 (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 獎項得主。 五、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 六、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 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 3 年內有研究成果發 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七、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 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 4 年以上者。 八、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 國內外所少見者。 九、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者。 十、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十一、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 核心技術人員。 十二、具投資國外新創或科技部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 十三、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維護組室:工商組安全防護科 更新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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