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範圍如下:
一、修訂請款收據或發票應注意事項部分文字,分別明訂收據或發票應記載及注意事項(第壹點)。
二、修訂學研機構如屬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法人或團體等不同主體者,其經費結報作業之應備文件(第貳點)。
三、修訂黏存單應分別裝訂成冊,並填具支用單據封面之文字誤繕(第貳點第二項第(三)款第4目)。
四、完備申請機構之其他研究定義(第貳點第一項第(四)款第1目)。
五、配合行政院113年5月1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修訂學研機構報支交通費規定(第貳點第一項第(四)款第2目)。
六、刪除學研機構流用逾百分之五十者,應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流用之規定,以提升計畫經費使用彈性(第參點第二項第(二)款)。
七、修訂變更查訪或驗收地點之規定,明訂執行團隊得敘明理由向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徵得主審委員同意後,始得變更查訪或驗收地點,以符實際作業。
八、修訂二年期計畫審核程序之文字,參照補助合約書文字,修訂申請機構第一年期計畫執行至第八個月之三十日內彙整提報第二年計畫申請資料(第肆點第四款)。
九、修訂附件2.6支用明細表,將業務費拆分「人事費」及「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等2項科目填列。
十、其餘修訂係配合前揭修訂範圍或補助合約書約定,予以挪移或調整部分文字(請見後附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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