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業於設立、變更或歇業前,應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為讓園區廠商能瞭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 9條規定、公告事業管制對象、土地移轉時應注意土壤品質狀況與評估調查及檢測申報制度等規範,特辦理本次法規說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