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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6-22  
轉知財政部與經濟部於 115 年 6 月 9 日會銜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一、依據財政部 115 年 6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66090號及經濟部經產字第 11551014090 號會銜令辦理。
二、本次辦法修正旨在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並落實簡政便民,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放寬新創設立年限: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設立登記年限,由原先的「未滿 2 年」放寬至「未滿 5 年」。
(二)延長核定函有效期: 配合法規修正,主管機關核定函之有效期間由 2 年延長至最高 5 年,但不得逾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 5 年之期間。
(三)舊案自動展延效期:修正施行前(115 年 6 月 9 日前)已獲核定且未滿 5 年之公司,核定效期自動展延至設立登記滿 5 年為止,無須重新申請。
(四)簡化創櫃板視為核定條件: 配合櫃買中心創櫃板機制變更,刪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機制,並增列獲得國發基金投資、SBIR/SIIR 補助或進駐科學園區之公司得視為核定適用對象。
(五)刪除過渡期與房地重複規範:刪除實施初期之過渡性條款,並配合房地合一所得稅法規,刪除與股權交易實質移轉房地相關之重複規定。
(六)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115 年 6 月 9日)起施行。
三、檢附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各1份。
【相關連結】: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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