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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說明 |
一、申請時機 |
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完成備查,變更時亦同。
備查網址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格式填報備查資料。 |
二、內容說明 |
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備查。 |
三、應備文件 |
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格式填報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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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說明 |
1.事業單位之系統帳號申請流程 (下載)
2.醫護人員報備申請流程 (下載) |
五、相關法規 |
1.職業安全衛生法 (下載)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下載)
3.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公告。(下載) |
六、規費及其他事項 |
免規費。 |
七、常用問與答 |
Q:申報後,如何得知是否備查? |
A:
所申報資料如均符合規定,本局承辦人於系統上同意備查後,系統將自動 E-mail 通知同意
備查;所申報資料如未符合規定,本局承辦人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貴公司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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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醫護人員變更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
A:醫護人員變更應注意人員銜接時程,醫師臨廠服務頻率,應符合「勞工健康保謢規則」附表二之規定。完成僱用或特約程序後,應依本備查方式申請備查,並說明離職或解約醫護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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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絡人:環安組勞動檢查科:分機 2321~2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