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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機 |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另於實施檢查前10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
登錄網址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格式填報資料。
辦理天數:自受理後6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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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說明 |
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另第16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
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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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入系統之方式 |
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 ,依線上登錄之表件格
式填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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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說明 |
1.事業單位之系統帳號申請流程(下載)
2.事業單位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資料登錄作業流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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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法規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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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費及其他事項 |
免規費。 |
七、常用問與答 |
Q:依規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後,應如何進行健康追蹤管理? |
A:1.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健康管理屬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
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2.特殊健康檢查經醫師認有必要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者應註明健康追蹤檢查期限,並俟實施健康追
蹤檢查後,再經醫師綜合判斷予以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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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A:
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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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絡人:環安組勞動檢查科:分機 2321~2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