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備文件 進入竹科管理局電子公文系統 進入勞動部工作守則備查查詢系統
 
一、申請時機

公司完成登記後,或進入園區承攬工程時。
辦理天數:自受理後6個工作日。

二、內容說明

1、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 條規定,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1)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4) 教育及訓練。
(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6) 急救及搶救。
(7)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8) 事故通報及報告。
(9)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2 條規定,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需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 條規定,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三、應備文件

(1) 公司報請備查之公函一份。(下載)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一份。(下載)
(3) 會同訂定守則之勞工代表簽名同意書。(下載)
(4)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推選勞工代表之會議紀錄文件。

四、申請程序說明

五、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六、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七、常用問與答
Q:我們是小公司,員工人數不到30人,可以不訂工作守則嗎?
A: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 ,且僱用勞工,無論其規模大小及所僱用之勞工人數,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Q:雇主應如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A: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Q: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分別位於不同檢查機構轄區,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如何報備?
A: 1.營造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逕向其承攬工程之所在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2.惟如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Q:我們公司負責人變更,原已備查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應重新報備?
A:事業單位僅變更事業經營負責人時,不需重新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人員) 設置報備書」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亦無需重新報備。
Q:工作守則同意書勞工代表人數應為幾人?
A:法規無明確規定,惟應具有足夠之代表性,以包含該事業或工程各部門勞工代表為宜。
八、聯絡人:環安組勞動檢查科:分機 232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