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 條規定,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1)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4) 教育及訓練。
(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6) 急救及搶救。
(7)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8) 事故通報及報告。
(9)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2 條規定,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需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 條規定,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