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申請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申辦程序

一、個案再利用 
二、通案再利用
三、試驗計畫

個案再利用
需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申請,並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再利用許可共同意願申請書及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申請之。

通案再利用:
(1) 通案再利用之申請,須由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廠之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申請表,申請再利用則依情況由審查委員決議是否安排現場勘查,及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向園區管理或分局申請之。
(2)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至園區管理局備查,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試驗計畫:
(1) 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時適用。
(2) 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試驗計畫。 
(3) 試驗結果核准後,可作為後續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國內實廠實績。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個案申請審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