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申請時機分為兩階段:

(1) 入區申請(污染總量預估)
  a. 尚待核配廠房位置:廠商於入區申請時,應檢具「污染總量預估表」,僅需填寫事業基本資料並概估可能產生之廢污水、廢氣及廢棄物污染量,以作為是否有足夠餘裕量可供入區之依據與參考。
  b. 已確認廠房位置:廠商於入區申請時,應檢具「污染總量估算表」,於估算表中除了事業基本資料以外,需較明確填報各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如製程有廢氣產生,亦需檢具排放量推估過程及依據,以作為是否有足夠餘裕量可供入區之依據與參考及爾後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與檢查作業之重要依據。
   

*申請份數:1式3份

     
(2) 入區營運(污染總量核配)
  a. 入區設置:廠商核准入區並確定廠房位置後,於設廠或進駐前應檢送「污染總量估算表」 (若廠商於入區申請時,已檢送「污染總量估算表」取得污染總量核配,則無須重新提送),於估算表中除了事業基本資料以外,需較明確填報各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如製程有廢氣產生,亦需檢具排放量推估過程及依據,核可後即為爾後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與檢查作業之重要依據。
  b. 新增設置:園區事業設立後,如有增設廠房之行為者,應於設置前提出「污染總量估算表」申請審查。
  c. 補登記:若事業為早期於總量管制前進駐園區且尚未申辦過污染總量者,請勾選「補登記」。
  d. 其他: a. 若事業本次申請為既有公司合併後之區內存續事業者,請勾選「其他」,並簡述說明。 b. 若事業本次申請為既有公司廠房轉讓者,請勾選「其他」,並簡述說明。 c. 其他上述未包含但須辦理污染總量申請者,請勾選「其他」,並簡述說明。
   

*申請份數:1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