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填表Q & A
新竹科學園區事業投資設置、變更申請污染總量(預)估算資料表填表Q&A
項次 |
填報表單 |
常見問題 |
問題解答 |
1 |
審查意見回覆表 |
1.審查意見回覆表(1份)是否隨公文一起寄送即可? |
1.審查意見回覆表為前次審查意見之修正對照,視為正式申請文件之內容,故應每份申請文件中皆附上。 |
2 |
投資人基本資料表
(表A) |
1.申請目的應如何勾選? |
1.新入區之事業,應勾選「新設立-入區」。
2.若為區內另址新增分廠,應勾選「既有廠-新增分廠」。
3.新竹科學園區所轄各園區內之遷廠行為,應勾選「既有廠-園區變更」,並述明原所在園區名稱。
4.如為組織變更或公司更名之申請案,應勾選「既有廠-其他」,並簡述變更事由。 |
2.公司名稱及聯絡人等資訊 |
1.公司欄位之名稱包含廠名。
2.聯絡人請填寫本申請案主要撰寫者,以便於審查有問題可以聯繫討論,並建議其填報電子郵件信箱,以便回覆相關資料。
3.營運年請填寫生產起啟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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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房資訊 |
1.請依實際配租情形填報相關資料。
2.尚未核配廠房(土地)者請勾選待核配。
3.租用他廠自建廠房者,請填寫出租事業單位名稱,地址需依實際租用樓層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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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業類別及引進產業別 |
1.產業類別請依經濟部工業局之產業類別(2碼)填寫一致。
2.引進產業別請依本局投資組招商引進產業別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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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物產生源
資料表
(表B) |
1.申請兩個以上製程單元編號時之填寫方式 |
1.如本次申請兩個以上製程,需將製程單元編號區分表示(如M01E01、M02E01…等,以此類推)。 |
2.如為IC設計公司,無涉及製程之填寫方式 |
1.若業者該次申請無涉及製程,如設計、測試或委外代工等,則本表仍應依計畫生產產品繪製流程圖,並請業者於本表中加註文字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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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廢棄物種類繁多之流程圖標示方式 |
1.需標示製程單元產出之廢棄物(如廢溶劑、不良品等)。
2.廢棄物項目中,廢污水以管線、溝、渠輸送者無需於圖面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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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料量或污染量標示方式 |
1.可無需標示原物料及產品之種類及數量。
2.僅需標示污染物種類,無需呈現污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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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產品及原物料
資料表
(表C) |
1.產品及原物料種類如何填寫 |
1.需填報生產過程(或實驗過程)中所使用或加入之原物料詳細資料,特性欄請說明其所具有之物理/化學性質(請業者參考SDS填寫),所使用之原物料亦需對應表B所示製程單元編號填寫。
2.如於廠內包裝出貨,應填報包裝材種類及數量。 |
5 |
污染物資料表
廢污水
(表D-1) |
1.廢污水量如何推估 |
1.生活污水可以每人每天50公升/日,換算為公噸核對業者申請量之合理性。
2.如有製程廢水可參考用水平衡圖所示概估。
3.已入區事業實際廢(污)水量以納管核准量為最終核定量,業者無需辦理總量變更。 |
6 |
污染物資料表
一般事廢
(表D-2) |
1.廠商漏報生活垃圾 |
1.生活垃圾係指非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H-0002),若製程中無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仍應推估生活垃圾(含資源回收)產生量。
2.生活垃圾可以1人1天1公斤並換算為公噸,以推估核對業者申請量之合理性。 |
7 |
污染物資料表
有害事廢
(表D-3) |
1.研發或測試業,常會漏填下腳料、不良品等有害事業廢棄物 |
1.有些研發或測試業,可能於研發或測試後會有下腳料或不良品等廢棄物產生,申請時應注意其廢棄物之填報。 |
8 |
污染物資料表
廢氣
(表D-4) |
1.常見廠商廢氣推估量過大。 |
1.申請之污染物預估量過大,佔該園區之環評核准總量比例過高或排放申請量超過該園區環評核定量之20%(超過篤行營區環評核定量之2%以上)之事業,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轉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判定是否需實施環評。
2.排放量較大之工廠應採用防制設備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即VOCs廢氣採行目前可行之最佳控制技術,即熱焚化技術或所採行技術使排放削減率大於等於92% ),事業應提高防制設備效率以降低排放量。 |
2.廢氣填報方式 |
1.請依廢氣種類(如有機廢氣、酸、鹼廢氣等)分項填報,再依分項中所含之主要成分逐一說明主要化學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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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推估計算式 |
1.推估計算式填至表D-5,相關推算依據做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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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污染物資料表
廢氣
(表D-5) |
1.排放量推估計算依據 |
1.廢氣排放量得以質量平衡方式或他廠經驗數據推算排放量,並檢附其推估依據;質量平衡推估者請考量揮發度(可以物質蒸氣壓)及所含濃度百分比計算。
2.檢測報告推估排放量者,請檢附檢測報告摘要表。
3.若上述計算中,同一廢氣種類有多種物質推估或多支排放管道,請於計算末處彙整各種類之廢氣量。 |
2.新廠設置或新增設備 |
1.新廠設置或廠商申請新增廢氣排放項目,其新增設備之處理效率至少需達90%以上(排放量過小0.1 ton/year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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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放量增量 |
1.以總量審查原則,其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不可逐年降低。事業申請排放量增加,應先確認廠內防制設備效率是否合理,並提供防制設備效率推估佐證資料,以確認防制設備妥善操作。其申請資料需於維持原核定削減率之狀態下,方可核准排放量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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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廠商環境影響評估自我判定表 |
估算表申請資料需檢附本表 |
1.請先行自我判定是否為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
2.如經自行判定後係屬公告應實施環評或有疑義者,於核發污染排放總量後,本局將協助轉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是否同意免實施環評。
3.切結書欄位需加蓋公司大小章,1式2份皆需為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