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自我判定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所需文件及應記載內容
 

申請資格

  再利用係指「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條第四項以科學園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 之工廠為限)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認定之用途行為。
 

申請條件

通案再利用
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的再利用機構須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廠。
再利用機構需有再利用廢棄物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之再利用實績。
申請通案再利用應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一式10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申請之。
通案許可後,再利用機構需與事業訂定符合通案再利用許可內容的契約書,並於訂定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至園區管理局備查。

個案再利用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需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需具備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個案再利用應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再利用許可共同意願書及申請計畫書一式10份,向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申請之。

試驗計畫

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時適用。
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試驗計畫。
試驗結果核准後,可作為後續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國內實廠實績。
   
 
所需文件及應記載內容
※計畫書請製作目錄,標示所需撰寫各項目或附錄之頁數

廢棄物基本資料
應包含事業廢棄物之製程來源、名稱與廢棄物屬性、代碼、數量、有害特性認定(含成分分析)、再利用機構已許可再利用廢棄物項目及數量等。其中撰寫要點如下:

廢棄物製程來源及名稱:請說明申請之每項廢棄物製程來源,並以製程流程圖表示及文字加以補充說明,並請確定廢棄物之名稱。
再利用廢棄物屬性、代碼及數量:廢棄物屬性請說明為一般或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部份請依環境部最新公告填寫,廢棄物之申請數量請以(公噸∕月)表示,如無法以(公噸/月)表示請述明理由。(代碼查詢網址http://waste.epa.gov.tw/)
成分分析及有害特性認定相關資料:應由環境部認可之檢測公司進行廢棄物之有害特性認定或全量分析,其中有害特性認定請依廢棄物性質檢驗所需項目(如毒性特性溶出試驗、燃點測試、腐蝕性測試等),並檢附檢測報告以供確認,檢測報告之檢測時間應為再利用申請案之申請日半年內。
再利用機構已許可再利用廢棄物項目及數量:於申請本案前是否已有其他案件經經濟部許可在案,請說明其再利用廢棄物項目及數量。
制訂廢棄物允收標準(包括進廠檢驗流程及頻率並應有進料規範說明與依據)

清運方式
※請說明自行或委託清運,並詳述清運路線及清運容量等。其中撰寫要點如下:

自行或委託清運:請說明本案之清運方式為再利用機構或事業自行以自有車輛清運 廢棄物,或者由再利用機構或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除;請檢附清運公司、人員及車輛之相關證照及車輛照片,另請說明清運時之緊急應變措 施。若清運項目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請檢附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車輛之相關規定內容及照片等資料,若為公告應裝置GPS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檢附GPS審驗通過公文並詳列於附件。
清運路線:請說明廢棄物由事業清運至再利用機構之清運路線(包含替代路線),包含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鎮道路等,請檢附清運路線圖,並一併說明清運之作業流程。
清運容量:請以表列或計算式說明清運車輛之載運量、清運頻率,並計算每月之清運容量,以證明其清運能力足以負荷再利用廢棄物之申請量。
委託或自行清運之清運車輛每趟承載之廢棄物限本申請案記載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不得同時承載非申請案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並請列表補充隨車手冊及隨車工具及說明不會混雜其他廢棄物。

再利用方式
※應包含再利用機構廢棄物貯存方式、貯存容量,再利用原理、方法、廢棄物進料方式、取代原製程原料比例,再利用流程圖、質量平衡圖、主要設備規格及容量,再利用產品名稱、用途及規格等。其中撰寫要點如下:

再 利用機構廢棄物貯存方式、貯存容量:請說明廢棄物清運至再利用機構後,再利 用機構以何種方式貯存廢棄物,廢棄物進廠之檢測頻率,以及廠區內可貯存再利用廢棄物及再利用產品之最大容量,且廢棄物及產品應分區貯存。貯存設施及進料輸 送設備請說明其相關洩漏防止設備及措施,貯存設施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請檢附照片說明。
再利用原理、方法、廢棄物進料方式(廢棄物及原物料進料之計量方式及計量設備說明)、取代原製程原料比例:請說明廢棄物再利用之原理及方法,廢棄物以何種方式進料,且若以廢棄物取代製程原料進行再利用,請說明其添加比例為何、製程中如何控制添加比例。
再利用流程圖、質量平衡圖、主要設備規格及容量:請以文字及圖示說明再利用之流程,並以實際之再利用量計算由廢棄物進入再利用製程後製成產品之質量平衡圖及質量平衡公式,並說明再利用製程中之主要設備規格及其容量。若涉及化學反應請詳列化學反應方程式。
再利用產品名稱、用途及規格:請說明再利用產品之名稱、項目、數量、成分分析報告、用途及規格,及產品之檢測頻率以確保產品品質。

污染防治計畫
※應包含污染防治設施,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及未再利用廢棄物之清理方式等。其中撰寫要點如下:

污染防治設施:請說明空、水、廢、噪音及土壤、地下水等之污染防治方法,包含污染防治設備之規格及容量,並檢附主管機關已核發相關污染防治許可證(廢水納入工業區下水道系統者應檢附納管證明公文)及相關定期檢測報告,污染防治之相關證照請依法規申請或變更。
污染防治之檢測頻率:依相關環保法規規定或再利用實際狀況而定,建議每年至少一次。
廢棄物若為腐蝕性及致癌性物質,應注意其作業安全,並加強環境監控,並說明其防治與監控措施。
若再利用廢棄物若含有氯及鹵化物成分者且再利用製程有焚化熱處理等高溫製程單元者,應檢附戴奧辛檢測報告及相關檢測規劃內容。
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及未再利用廢棄物之清理方式:請說明再利用衍生廢棄物之處 理方式,若為委託清理,請說明清除及處理機構為何,並請檢附清除及處理機構之相關證照資料及三方之清除處理合約書或共同清除處理意願書;若再利用機構因故 無法繼續進行再利用時,請說明未再利用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以環境部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作為國內實廠實績,應填寫其許可日期、文號、事業機構名稱、許可期間再利用相關資料及許可期限,並說明本案再利用製程與上述實廠實績之差異性及雷同處。

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請說明再利用產品將會售予何種對象或行業,預計之銷售情形及市場評估,若有先前已許可之再利用案,則應說明已銷售之對象及數量,及檢附產品銷售記錄相關資料。
請說明廢棄物再利用製成產品後之銷售管道未使用於農業、給水、淨水等民生用途,避免二次污染疑慮。
申請展延許可應檢附營運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之紀錄)。

緊急應變計畫

請說明廢棄物由事業出廠後,清運至再利用機構,而後經貯存、再利用以至成品階 段,所有可能發生之工安環保問題之應變處置措施,及緊急應變之相關設備,並檢附廠內緊急應變編組人員相關資料及聯絡電話,廠外有關交通、環保、警察、消 防、園區管理局及事業機構等通報單位資料及聯絡電話。
   
附件說明
   
     附件主要為補充本文中所欠缺之部份,其中包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廢棄物之全量分析檢測報告、原物料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廢棄物溶出試驗檢測報告、再利用機構貯存設施照片、廢棄物再利用試驗紀錄表、再利用產品品 質檢驗報告、廢棄物清運合約書、車籍資料、照片、駕駛員駕照、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影本、危險物品車輛運送臨時通行證影本、運輸車輛緊急應變措 施、GPS審驗通過函影本、廢棄物進廠紀錄表單、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及再利用衍生廢棄物清理委託合約書以及清理機構許可證影印本資料、免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等,以上之附件視再利用行為及廢棄物種類可予以減少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