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填表Q & A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資料填表Q&A

項次

表格類別

常見問題

問題解答

1

共同申請意願書

1.什麼時候須提供同申請意願書?應有誰的簽名及蓋章?

1.於再利用試驗計畫、個案再利用許可(含試驗計畫)或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需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申請意願書,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須檢附授權書)簽章。

2

再利用許可申請表

1.申請表格錯用。

1.至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網址:http://www.sipa.gov.tw)「下載專區」/「勞安環保」/「環保業務再生資源及再利用」,依照申請類別,下載申請案件適用之相關申請表。

3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1.事業名稱僅寫公司名稱,未填寫事業之廠名

1.請依該申請事業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所載資料完整填寫廠名及工廠登記編號,若為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可填寫商業登記編號代替工廠登記編號。

2.原再利用許可文件之負責人已變更,應如何辦理?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負責人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發文至園區管理局申請變更,園區管理局核定後將發文變更原許可函。

3.於保證人的欄位中,僅填一位保證人。

1.於保證人的欄位中,事業與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皆須簽名及蓋章。

4

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表

1.欲再利用之廢棄物分析報告不完備。

1.事業機構有數分廠同時申請時,須檢附各廠之檢測報告(包含該申請事業廢棄物之全量分析及有害特性認定分析報告),且檢測日應為申請日前1年內。

2.未載明再利用機構已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項目及數量。

1.需確實列明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核可項目及數量,並包含申請中項目及數量,以便核定申請案數量。

3.已核准之再利用許可,欲變更許可量,應如何辦理?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10%,應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重新申請。

2.依前開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減少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請園區管理局備查。

3.除前2項外,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欲變更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應依前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園區管理局核准。

5

清除計畫說明表

1.若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時,需檢附之相關資料有那些。

1.在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通行證、運送計畫書、人員訓練合格證、物質安全資料表、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請檢附車輛載裝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及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2.申請書中未有清運路線。

1.再利用廢棄物清運過程,需明確標示道路名稱及簡易地圖,並列出替代路線。

3.原核准之再利用許可,欲變更或新增清運車輛,應檢附文件有哪些?

1.請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園區管理局備查。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屬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規定備查。

2.請檢具清運合約書、新增或變更之車輛設備清單、清運公司變更登記表、駕駛人駕照、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車輛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明、即時追蹤系統審驗合格證明、車輛照片(正視、側視、後視)、清運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應另檢附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及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應注意有效期限)及原許可核准函影本等資料,送園區管理局備查。

6

再利用計畫說明表

1.再利用方式說明不完備。

1.需說明下列事項:再利用廢棄物貯存方式、再利用原理、再利用設備、進料方式與原料比例、反應流程圖、註明進料及進出料等數值之質量平衡圖。

2.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為何?

1.收受廢棄物來源產業製程或處理程序說明

2.再利用原理說明

3.再利用流程(含再利用關鍵設施())

3.擬變更收受廢棄物之貯存容量,應如何辦理?

1.請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送園區管理局進行審查,經核准後始得進行相關再利用運作。

4.原再利用許可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欲變更,應如何辦理?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園區管理局備查。

2.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貯存設施之材質、密閉性、設施照片及貯存設施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說明及資料。

7

污染防治計畫說明表

1.污染防制設施提供資料不完備。

1.需檢附相關完整防制流程圖及主管機關已核定相關許可證。

8

產品管及銷售計畫說明表

1.申請許可展延案件時,除再利用申請文件外,還需檢附那一些相關資料?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尚需檢附原許可運作期間之相關紀錄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之檢測結果彙整。

二、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統計表。

三、再利用後廢棄物產生量、清理量及暫存量統計表。

四、再利用產品品質之檢測結果彙整。

五、再利用產品生產量、銷售量及庫存量統計表。

六、產品銷售對象、用途及數量彙整表

七、相關稽核計畫作成之紀錄。

2.申請再利用許可時,工廠登記核准函上是否要載明所生產產品之製造與買賣範圍?

1.再利用許可審查時,會檢視工廠登記核准函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之營業範疇,所生產之產品須屬該範疇內。如不在登記範疇內,請先行變更相關登記事項,再依法申請再利用許可。

3.再利用產品之銷售記錄應檢附何種資料?

1.若為初次申請可檢附銷售意願書作為未來銷售流向之證明,若為展延案件應附銷售合約書及列表說明銷售對象、時間及數量,或以進銷存表單作佐證資料。

9

異常運作處理計畫說明表

1.若再利用機構遇到緊急狀況(如機械故障、天災)或是停工歇業時,若廠內還有已收受但尚未進行再利用的廢棄物,請問要如何處理?是要退回事業機構,還是要由再利用機構負責清理,或還是要發函請環保局指示後續處理事宜?

1.若停歇業時尚未進行再利用之廢棄物,依再利用機構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所載明停歇業時之處理方式辦理。

2.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中應有「異常運作處理計畫」,而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申請內容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應有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與停()業之未再利用及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10

其他

1.欲收受園區內事業廢棄物是否可依公告方式回收或須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是否需先從試驗計畫開始申請?於申請期間是否可開始購置相關再利用設備?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事業廢棄物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依公告內容或通案再利用處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2.目前並未公告相關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項目,事業可依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逕行再利用。可上「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rms.epa.gov.tw/),查詢經檢核通過之再利用登記檢核機構,洽該機構進行再利用。亦可以該系統查詢經許可通案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請洽該機構進行再利用。

3.若查無公告/附表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再利用機構,可向園區管理局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

4.若無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請先從試驗計畫開始申請,試驗成果經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廠實績,或提出含試驗計畫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5.請於試驗或個案再利用申請前完成設置再利用相關設備,以利進行許可審查現作業。

6.另可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查詢合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廠商,將事業廢棄物委託該廠商處理。

2.再利用廢棄物清運時是否需上網申報,又是否需請再利用機構出具妥善處理證明文件?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2.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該紀錄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申報。

3.另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3: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1日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及公告事項四: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35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4.故事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交由再利用機構後,仍須追蹤後續再利用情形。

5.為強化共同申請事業之產源責任,要求其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定期追蹤查核(含再利用運作情形、產品銷售流向及衍生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於109210日修正「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範「事業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追蹤稽核計畫」。

3.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是否皆須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契約書備查?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於經營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局備查,並副知事業所在地園區管理局、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

2.另依前開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無需送相關機關備查)

4.已申請再利用試驗計畫之機構,要如何上網申報及申報之項目為何?

1.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再利用機構身份,申報廢棄物貯存量、產出情形、營運紀錄等。

5.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欲廢止原核准之再利用許可時,應如何辦理?

1.原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者,請檢附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廢止意願書正本,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

2.再利用機構原與事業共同申請之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應自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變更/異動申請通過(審過日期)15日內,向事業所在地之園區管理局申請廢止。

6.有關個案再利用計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如何認定?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相關規定,園區管理局將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並依申請案內容由學者及專家認定是否可為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2.事業廢棄物不同來源產業製程或處理程序,仍可以個案再利用申請,其實廠實績之認定仍依申請案內容由學者及專家認定是否可為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7.再利用許可申請案,是否皆需進行現場勘查?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園區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

2.下列案件審查,經全數審查委員同意後,得僅進行書面實質審查:

(1)試驗計畫成果報告。

(2)個案(含試驗結果)

(3)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提出之變更申請案,依申請內容須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者。

(4)同一再利用機構相同再利用程序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含展延申),案件收件日距最近一次現場實質審查(會議)日前後3個月內者。但連續提出申請者,書面實質審查以一次為限。

8.再利用許可核發許可期限之規定為何?

1.依『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核發許可之期限,以3年為限。

2.為提昇審查作業效益,助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事宜,初次核准個案及通案再利用許可期限原則為2年;倘申請案件有特殊情形,得於核發許可期限縮為16個月。

9.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會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1.製作申請案簡報(20~30分鐘,含書面意見回覆)於會議開始時報告。

2.簡報資料(含書面意見回覆)印成書面資料。

3.準備會議場地與安全帽。

4.請加強現場作業環境整潔、設備維護及工安要求。

5.通知事業單位派員出席會議。(通案申請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