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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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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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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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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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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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工廠者)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開業執照…等之事業名稱填寫。 |
2. |
事業若有分廠名應於事業名稱後加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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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業地址、事業地號、場(廠)地址、場(廠)地號及UTM座標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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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地址及場(廠)地址內容應與EMS之表C相同,依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上地址各別填寫,系統優先代入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資料。 |
2. |
如事業地址及場(廠)地址相同則無需填寫場(廠)地址及場(廠)UTM座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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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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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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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許可病床數在50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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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3條第1款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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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大於每小時400公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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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大於60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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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大於100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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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依照「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確認所屬公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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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業細項以依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產業類別,或公司登記證明載之營業項目為優先,查詢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八版填寫於第1欄位,且應與公告類別相符。 |
2. |
其他2、3欄位則可以較相符之實際生產之產品為行業別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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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如為新設立則填寫新設。 |
2. |
公告之後已檢送新版廢清書並經審核通過者,因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者,應選擇異動。 |
3. |
公告之後已檢送新版廢清書並經審核通過者,因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者,應選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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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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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料及產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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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量不以「其他」製造程序之製程代碼填寫,應以較相符之製程代碼為優先;若以「其他」代碼填寫,應於其他製程說明欄中說明為何種製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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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量不以「其他」之產品原物料代碼填寫,應以較相符之原物料代碼為優先。 |
2. |
屬毒列管事業應填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為原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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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月最大使用量應大於月平均使用量,其值不可填寫相同亦不可填載為0。 |
2. |
應以公噸為單位計算,若廠內非使用公噸為計算單位應填寫重量換算單位及換算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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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有廢水或淨水處理程序且有添加處理藥品或吸附材者,應填寫使用藥品及吸附材名稱與數量。 |
2. |
若有廢氣處理程序且有使用吸附材者,亦應填寫使用吸附材名稱及數量。 |
3. |
如屬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或有廠內再利用、廠內自行處理方式者,應以廢棄物代碼填報於原物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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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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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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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量不以「其他」製造程序之製程代碼填寫,應以較相符之製程代碼為優先;若以「其他」代碼填寫,應於其他製程說明欄中說明為何種製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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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量不以「其他」之產品原物料代碼填寫,應以較相符之原物料代碼為優先。 |
2. |
產品代碼不應以廢棄物代碼填寫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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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月最大生產量應大於月平均生產量,其值不可填寫相同亦不可填載為0。 |
2. |
應以公噸為單位計算,若廠內非使用公噸為計算單位應填寫重量換算單位及換算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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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發單位亦應說明產品為何。 |
2. |
產品應對應主要製程代碼,並填入主要產品代碼及名稱、產出量。 |
3. |
若有多種產品製程,請分別填入不同製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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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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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關聯表
(PR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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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填寫關聯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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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於空污防制設備所產出之廢棄物種類,需填載於廢棄物欄位中,廢棄物量值應與廢棄物項次中之最大量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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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於廢(污)水排放口(排入口)所填載之廢水量,應與該廠之納管量或排放許可量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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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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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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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儘量不以「其他」製造程序之製程代碼填寫,應以較相符之製程代碼為優先。 |
2. |
生活垃圾、廢紙、廢塑膠、廢鐵、廚餘等廢棄物若並非由製造流程中所產生,建議選填000000(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 |
3. |
廢水處理程序所產生之污泥、淨水處理程序所產生之廢離子交換樹脂、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所產生之廢活性碳等廢棄物宜分別選填370001廢水處理程序、360001淨水處理程序、000004廢氣處理程序等製程代碼。 |
4. |
事業為固定污染源列管公私場所,如空污防制設備產出廢水者,需於廢清書中交代其廢水流向,其製程代碼以000004廢氣處理程序填報;而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產出的廢棄物,屬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依序判定者,應於對應之製程代碼中填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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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廢棄物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並選擇合適之代碼填報。 |
2. |
屬毒列管事業應填列相關毒性化學物質為廢棄物。 |
3. |
填報表列製程者應填報對應之A類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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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月最大生產量應大於月平均生產量。 |
2. |
若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應將該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但若對於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則仍只能填寫目前之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且無法達質量平衡,並易引起勾稽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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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有廢水處理程序且有產生污泥類廢棄物者,應填寫污泥名稱、產生數量與貯存及清理方式。 |
2. |
若有廢氣處理程序且有使用吸附材者,亦應填寫產生之報廢吸附材名稱、產生數量與貯存及清理方式;而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產出的廢棄物,屬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依序判定者,應於對應之製程代碼中填報之。 |
3. |
如有製程廢水產出者,應於廢清書中交代其產生數量與貯存及清理方式。 |
4. |
裝卸貨所產生之廢包裝材亦應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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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自行或租賃車輛運載事業廢棄物至處理者廠區內,應填寫自行清除。 |
2. |
委託公民營清除或清理業者、運輸公司及再利用者清運事業廢棄物至處理者廠區內,應填寫委託清除。 |
3. |
由核准之通案或個案再利用者清運事業廢棄物至處理者廠內,清除方式請依實際填選之或填選委託清除,如選填其他者,請於其他說明欄中詳述清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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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廢棄物採通案、個案、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者,應填寫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及公告應回收者,應填寫委託處理。 |
2. |
廢棄物採廠內自行處理者應填寫自行處理。 |
3. |
委託公民營處理、清理業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進行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者、應填寫委託處理。 |
4. |
有特殊情形者而無法歸類者應填寫其他,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詳述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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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審視之。 |
2. |
事業廢棄物進入公民營處理、清理業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經過如滅菌、化學處理、堆肥、熱處理(焚化除外)、焚化、物理處理、固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及資源化等中間處理方式者,請依照委託之公民營處理、清理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其核可處理方式,分別選擇相對應之處理方法填寫。 |
3. |
中間處理方式無法於前述處理方法中選填時,應填寫其他,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詳述中間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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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業廢棄物採通案、個案、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者,應分別選擇相對應之再利用方式填寫。 |
2. |
廢棄物代碼表R類廢棄物中屬公告可直接再利用者,應填寫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屬公告應回收之事業廢棄物者,應填寫其他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註明「採資源回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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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依照委託之公民營處理或清理者之公民營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核可處理方式審視。 |
2. |
事業廢棄物採前述再利用行為(通案、個案、試驗計畫、公告可直接再利及公告應回收)者,應填寫無最終處理。 |
3. |
最終處置方式無法於前述處理方法中選填時,應填寫其他,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詳述最終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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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審視之。 |
2. |
廢棄物以不露天貯存為原則。 |
3. |
凡貯存容器有頂蓋不致造成露天貯存情形者屬半密閉;以桶槽類進行封桶貯存者屬密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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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依空氣污染物流向關聯之製程編號進行填寫,若無空污製程編號、非製程產生之液體廢棄物或非液體廢棄物,請以「M00」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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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七條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頻率不應超過12個月。 |
2. |
若是填報廢棄物代碼為D-1505、D-1506、D-1507等廢水,其清除方式為「Y21:以管線、溝渠廠內輸送」、「Y22:非以管線、溝渠廠內投入」或「Y24:以管線、溝渠輸送至廠外」者,其清除頻率填寫方式為「每1個月至少清除0次」。 |
3. |
若是填報廢棄物代碼為D-1505、D-1506、D-1507等廢水,其清除方式為「Y23: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運送至廠外者」,其清除頻率填寫方式則依實際清除頻率填寫。 |
4. |
處理方式為「廠內自行處理」或再利用管理方式為「廠內再利用」者,其清除頻率填寫方式為「每1個月至少清除0次」。若為交由子廠自行處理,仍需依實際清除頻率填寫。 |
5. |
公告事項十免依規定上網連線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廢棄物,因仍需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故其清除頻率仍需填寫,則請其依實際清除頻率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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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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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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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論以何種原由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均應於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寫頁面內上傳附件。 |
2. |
進行變更、異動申請或因需補件而修改並重行上傳附件時,應將原先已上傳之附件檔案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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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製程流程圖中應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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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項原物料之月平均使用數量(或最大月使用數量)及製程投入單元及產品之月平均生產量(或最大月生產量)及產生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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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廢棄物之月平均產生量(或最大月產生量)及產生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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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應檢附廢水處理流程圖,圖中應標明之事項與1.(1)及1.(2)相同。 |
2. |
應確認製程之原物料與產品、廢棄物是否達質量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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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面圖中應標明各類廢棄物於廠區內之貯存地點與樓層。 |
2. |
應標示廠區大門入口位置。 |
3.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同法第11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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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附件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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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理計畫應包含尚未清運完竣之廢棄物數量估計及預計採取之清理方法或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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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檢附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
2. |
緊急應變計畫應有完備之組織及架構,並需註明緊急情形時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單位或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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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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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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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縣市環保局核發專責人員設置核備函之事業符合「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者需於此欄簽名或蓋章。 |
2. |
無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此一欄得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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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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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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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論以何種原由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均應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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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審文件應蓋騎縫章。申請文件加蓋之騎縫章,建議以兩頁一印之連續加蓋方式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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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目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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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論以何種原由提報(新設除外)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均應檢附,並建議於上加蓋「與正本無誤」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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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設事業及廠址擴增者,如廠址與公司登記資料表登記地址不同,應檢附乙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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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廠內負責人與營登上填載之負責人不同者,請檢附該廠負責人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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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系統列印之「變更前後對照表」(變更)或「異動申請書」(異動)外,仍需自行製作左右對照之變更前與變更後對照表,以清楚明列變更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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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設事業應於基線資料維護區/事業機構基線資料維護/基線資料填報中選填工業區代碼(龍潭園區為HK、新竹市為OA、新竹縣為JC、生醫園區為JD、竹南園區為KD及銅鑼園區為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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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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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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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或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或數量增加逾10%者,係以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基準計算。 |
2. |
事業經過數次辦理廢清書異動,有導致累計廢棄物數量較原核准之廢清書所核准之廢棄物數量增加逾10%,亦需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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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裝填原料之塑膠桶使用後於廠內自行清洗,再以再利用方式回收是否可以?廢清書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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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裝填原料之塑膠桶使用後於工廠內自行清洗,仍屬事業廢棄物,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方式進行再利用。惟清洗後產生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
2. |
關於廢清書之填報,由於裝填原料之塑膠桶使用後自行清洗屬廠內自行處理方式,原可能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經清洗後可能轉變成一般事業廢棄物,因此需先將該類塑膠桶填報自行處理,再另列填報清洗後塑膠桶之清除、再利用方式,且自行清洗如有產出廢棄物,亦需填報該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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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如交由原供應商逆向回收,是否仍需於廢清書填報該項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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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子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並無事業廢棄物逆向回收之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辦理。另如係為可重複充填或灌裝使用之容器,其於廢棄前回收仍作為盛裝原用品使用者,仍屬容器,非屬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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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應環境部新增切削油(液)廢棄物代碼D-1704,後續可填報之代碼及處理方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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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強化太陽能產業晶圓所產之廢切削油(液)之管理必要性,並促使該物質可被妥善資源化,新增「D-1704廢切削油(液)」廢棄物代碼,已於101年7月2日上線,故廠商可新增該項廢棄物。 |
2. |
園區相關事業毋須即刻進行廢棄物代碼轉換,惟需於二年內完成廢清書、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再利用許可及再利用檢核之廢棄物代碼變更作業。 |
3. |
若事業係屬產生源,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請將D-1799(廢油混合物)改以D-1704(廢切削油(液))申報,並應交由領有許可證之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核准之再利用機構清理/再利用。如於103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無需繳交審查費。 |
4. |
自103年7月1日起,相關園區事業廢切削油(液)一律以D-1704申報,不得再以廢油混合物(D-1799)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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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針對廢清書中每月最大總產出量及每月平均總產出量,應如何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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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後,點選「基線資料填報/確認」內的「污染關聯表(表PR)」,再點選「步驟八」,事業即可進行資料編輯。 |
2. |
請事業進行相關內容確認,包含製程代碼名稱、廢棄物代碼名稱、每月最大總產出量及每月平均總產出量。如需修改每月最大總產出量及每月平均總產出量,於欲修正項目之後方點選「編輯」即可進行修正。每月最大總產出量及每月平均產出量更正後,再點選「更新」即完成單筆廢棄物代碼產出量之修正;如無需修正,點選「取消」選項即可回至步驟八檢視畫面。完成步驟八之編輯後,點選「完成」選項,再點選「資料申報完成送出」選項即完成所有資料之編輯。 |
3. |
同一製程同一廢棄物不同處理流向者,其最大、平均月產生總量無須相加,請於EMS中另行編輯修正。如同一製程同一廢棄物代碼而不同廢棄物者,其最大、平均月產生總量則須相加,並於其它說明欄位填寫該性廢棄物之名稱及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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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廠內產出廢酸當作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之藥劑來使用,廢清書應如何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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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於「三、原、物料及產品資料」中,廢氣處理程序(000004) 需新增原物料廢酸(C-0202),並於其他原物料說明欄位註明為「洗滌塔藥劑」;於「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中,另新增廢酸(C-0202),該項請將清理途徑中之清除方式、處理方式、中間處理方法、再利用管理方式及最終處置方式填寫為「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自行處理」、「其他處理」、「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及「無最終處置方式」,清除頻率填寫方式為「每1個月至少清除0次」,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說明為「洗滌塔藥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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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應環境部廢矽晶廢棄物代碼由R-2505改列為R-2411後續可填報之代碼及處理方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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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經濟部於98年4月27日以經工字第09804602040號令,修正編號五十七「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於事業廢棄物來源中新增「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即有害事業廢棄物非屬該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範疇,經檢討停用廢棄物代碼R-2505(廢矽晶),並新增1項廢棄物代碼R-2411(廢矽晶),並且調整再利用登記檢核系統,新增R-2411(廢矽晶)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項目,其再利用管理方式、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等,以利現行廢矽晶之管理。 |
2. |
針對本次代碼修正部分,貴事業/再利用機構若有廢矽晶之再利用需求,且產出/收受之廢矽晶依經濟部再利用管理辦法為非有害事業廢棄物,需改列為廢矽晶(R-2411)廢棄物代碼,請於104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項許可文件變更作業(包含廢清書變更、再利用登記檢核表等),且若於該期限前辦理變更,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則業者無須繳交審查費,超過該期限辦理變更,則須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繳交審查費。另本次代碼修正將自103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R-2411廢矽晶,並自104年10月1日起停用R-2505廢矽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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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應環保署新增廢食用油(D-1705),後續可填報之代碼及處理方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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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加強廢食用油管理,以避免業者將廢食用油與其他廢油混合申報,自103年12月8日起新增事業廢棄物代碼D-1705(廢食用油)。 |
2. |
針對本次新增廢食用油(D-1705)廢棄物代碼,將由業者自行判定是否須進行事業廢棄物代碼更換作業。若需進行更換則請於4個月內(104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項許可文件變更或異動作業(包含廢清書、清除處理許可、再利用許可、再利用登記檢核表等),且若於該期限前辦理變更或異動,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則無須繳交審查費,超過該期限辦理變更,則須依廢清書、清除/處理/再利用許可規定繳交相關審查費用。 |
3. |
園區事業提供員工餐飲所需餐飲部門如屬自行經營(包含單純委託烹飪),其產出之廢食用油,屬該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應納入廢清書填報並依法申報廢食用油流向。如屬餐飲部門委外經營者(如團膳),且符合前述修正公告對象者,則需由外包(下包)業者自行檢具廢清書送審及自行申報清理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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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若A事業併購B事業,則如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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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事業首先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事業管制編號,之後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原由選擇新設;B事業則須向主管機關(環保局)辦理解除列管之相關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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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針對環保署於104年12月7日實施修正液體廢棄物D-1505、D-1506、D-1507之廢清書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未來廢水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該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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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環署廢字第1040101983號函,事業之廢(污)水(D-1505、D-1506、D-1507)採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至廠外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皆需於廢清書中載明廢(污)水之清理方式,亦需於廢清書之原料及添加物或水處裡添加物等欄位載明廢(污)水資料,需於製程流程圖中說明相關流向,請依上述內容重新撰寫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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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環境部105年11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50093999號函,為健全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制度,強化產源責任,應針對廢清書中登載去化管道受阻之廢棄物(如污泥、集塵灰、廢溶劑、爐碴(石)、營建廢棄物、廢切削油、廢印刷電路板等),檢附與委託清除、處理機構簽訂之清理契約書,補充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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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前需檢附契約相關廢棄物代碼如下:(1)污泥:A-8801、C-0110、D-0901、D-0902、R-0910、(2)集塵灰:D-1099、C-0110、(3)廢溶劑:D-1504、R-1502、C-0301、(4)廢切削油:D-1704、(5)廢印刷電路板:E-0221、E-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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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廢清書之申請涉及上表廢棄物之處理方式或廢棄物量變動,事業需先簽訂合約,於廢清書申請時檢附紙本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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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附相關資料備查內容包含甲、乙方名稱、處理廢棄物之名稱及代碼、合約時間期限及雙方簽訂用印欄,可無須檢附整份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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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有無法檢附契約書之困難,應述明無法檢附之原因並經本局同意。後續本局將列為廢棄物優先勾稽追蹤輔導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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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針對環境部於105年12月27日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十項,未來廚餘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該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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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環境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函,事業廚餘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十六公斤以下或每年六公噸以下者,始得免依規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
2. |
若事業廚餘實際產出未達上述門檻,建議辦理廢清書異動下修,避免勾稽異常;若事業產生已達該門檻,即需依規定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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