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查核


為落實園區事業誠實申報制度、依規定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及進行完善操作與維護,本局利用現場查核追蹤及輔導作業,對區內廠商進行相關之查核追蹤工作,查核工作包括:

  1. 日間查核作業
  2. 機動巡查作業

其中,每年針對園區事業進行查核輔導作業,調閱事業空、水、廢申報資料與許可文件交叉比對,並至現場查核以保設備正常運作。經查核發現不符者即請事業進行改善並提送相關申請文件辦理變更。違規情事重大者,本局另行發文報請環保主管機關予以處置。
 
查核輔導流程圖

現場輔導查核Q&A

 

 

現場輔導查核Q&A

1.固定空氣污染源常見缺失

缺失種類

缺 失 項 目

常 見 原 因 及 建 議 改 善 方 向

文件面

1.負責人、資本額等資料不符。

1.公司負責人或基本資料與許可現況不同時,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9條,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

2.現場配置與流程圖及申請文件不符。

1.請重新檢視申請書件與現場之一致性,並辦理許可證之變更或異動。

3.製程使用之原物料未確實登載於空污許可中或原料、產品及燃料之年使用量超過許可核可值

1.請重新檢視廠內使用之原料、燃料種類及使用量、產品產量,並辦理許可證之變更或異動;非製程使用之有機溶劑(如擦拭用原物料)請一併納入。

4.固定空氣污染物之年度定期檢測報告以當日排放量換算年產能後,排放量超過許可核定量。

1.請先檢視是否因當日原物料使用情況、製程及防制設備操作狀況(污染防制設備是否妥善操作達到應有處理效率)而造成檢測數據超量。

2.經確認非操作異常造成的排放量超量,建議辦理許可證之變更或異動。

操作面

1.固定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處理容量與效率,未依許可內容落實執行及紀錄。

1.常見之操作參數不符者及造成原因如下:

(1)pH值:pH計是否因損壞或無定期校正,加藥設施是否正常運轉或因補水量或循環水量不足而造成。

(2)廢氣排放量:風車是否因馬達效率降低所造成。

(3)循環水量:流量計骯髒阻塞或馬達效率降低所造成。

(4)壓差()值:活性碳是否已飽和或壓差計管線有無造成讀值異常

(5)VOCs處理效率:入口濃度不足、天然氣供應不足及燃燒、脫附溫度是否正常等。

(6)活性碳更換頻率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2.建議應進行定期檢修校正及加強巡視,並確實紀錄,以降低上述問題發生。

2.新增防制設備或排放管道。

1.若廠內新增空污防制設備且無新增污染項目,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3.廢氣來源及流向未確實於流程圖中交代登載。

1.RTO爐排放管道設置繞流管線,其改善方式如下:

(1)不保留管線,將管線封除

(2)若保留管線,需列為緊急應變管線並登載於許可文件中,增設風量計及相關監測儀器,並將監測數值連線至電腦紀錄。


 

2.水污染防制常見缺失

缺失種類

缺 失 項 目

常 見 原 因 及 建 議 改 善 方 向

文件面

1.負責人、資本額等資料不符。

1.公司負責人或基本資料與許可內容不符時,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2.水措申請類別仍為「新申請」,尚未辦理「登記」。

1.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9條儘速辦理水文件「登記」。

3.自來水用水量超過用水計畫書核准量。

1.常見原因包含製程改變、產能增加或用水設施管線破損洩漏所造成。

2.建議增設或改善回收水設備,減少用水量;若仍無法符合,應提出用水計畫書之變更申請。

4.產出之廢()水超過納管核准量。

1.常見原因包含製程改變、產能增加或其他活動所造成。

2.建議調節每日排放水量,或增加或改善回收水設備,避免造成超量問題;若仍無法符合,應提出納管核准函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變更申請。

5.未確實紀錄相關水量。

1.每日應確實紀錄用水量、進流水量、回收水量、貯留水量、委受託水量及放流水量等。

6.()水現場加藥紀錄未確實及記錄單位或方式與水許可不符。

1.加藥紀錄頻率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為每日紀錄或按次紀錄月統計,並確認許可紀錄方式與現場情形(設施、人力)是否可行。

2.重新填補藥劑量時須確實附註,以免造成計量錯誤;當藥品有濃度調配時,需換算成調配後之藥劑量。

操作面

1.廢水處理單元操作未依水內容操作或紀錄。

1.常見原因為水措變更後廠內人員橫向聯繫不足,未告知相關變更內容及應紀錄項目。

2.現場實際操作值未落在水許可範圍內。

3.建議水變更通過後應告知現場人員,依水內容確實操作,定期維護保養並責成紀錄。

2.現場查核有水未登載之管線。

1.當廠內有需求進行管線修改時,應一併告知環保負責人員並辦理水計畫之變更。

3.設施或管線未標示。

1.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

2.建議以長效性之方式(如噴漆或製作壓克力板)標示,如因現場空間或材質等限制無法以長效性方式標示,則應加強巡視維護。

3.槽體內或槽體上方(周圍)不可直接連結自水來管線,若需進行處理單元清洗、維護作業期間方可使用軟管材質連接進行清理作業。

4.處理單元管線滲漏或破裂,造成污水流入非污水管線內。

1.應定期巡檢並定期替換老舊管線,防止類似情況發生。


 

3.事業廢棄物常見缺失

缺失種類

缺 失 項 目

常 見 原 因 及 建 議 改 善 方 向

文件面

1.負責人、資本額等資料不符。

1.基本資料有異動時,應即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辦理廢清書之異動申請。

2.廢棄物產出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出量。

1.若廢棄物數量增加超出百分之十以上,應即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前辦理廢清書之變更申請。

2.若廢棄物數量增加未超過百分之十者,則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廢清書之異動申請。

3.廢棄物申報情況不符。

1.常見問題有原物料或廢棄物代碼、製程代碼、種類及使用、產出量或貯存量申報錯誤,建議定期核對網路申報紀錄,確認有無漏報或申報錯誤。

2.若辦理廢清書變更,應於核准通過後即進行廢棄物代碼設定修正各廢棄物之流向,避免錯誤申報。

操作面

1.有害空桶經清洗後,轉由一般廢棄物代碼清運處理,並未登載於廢清書中。

1.廢空桶自行處理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1)須設有廢水處理設施或洗淨設備。

(2)如為應設置專責人員之事業,該事業廢棄物專責人員應為甲級。

(3)原料使用之製程應會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新增洗淨處理程序,經處理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2.事業廢棄物貯存未符合規範。

1.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註:a.分類主要以廢棄物代碼區分為主,但相同廢棄物有不同申報代碼時除外。(如污泥可申報D-0902;R-0901)

(2)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3)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4)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2.依同法第7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2)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3)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4)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3.依同法第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同法第11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當空間配置困難時之因應方式:

(1)有害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貯放之間建議設置隔板(材質未限定),高度不得低於廢棄物貯存堆疊之高度。

(2)有害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貯放之間相隔距離建議大於一個板之距離並有明顯區隔之措施,且須具有效之防止污染環境之設施。

4.現場廢棄物貯存地點與廠區配置圖應一致,且現場存設施容量需符合廢清書核准之內容,各廢棄物存區不重疊配置,也未暫存非廢棄物之物品。

5.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未標示危害標示、重量、產出時間,及露天貯存之問題,建議加強定期巡檢降低問題之發生。

6.感染性廢棄物依處理方法,放置相對應貯存容器之顏色。(熱處理為紅色、滅菌處理為黃色),且確實標示廢棄物產生廢棄物之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機構之名稱,貯存溫度、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7.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現場應設計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且設有防止人員、動物擅自闖入或孳生蚊蠅等設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