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申辦程序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資訊公開
設置
變更
展延
網路傳輸申請及應檢附之文件
核證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除加油站、營建工地、貯油場、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一、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二、 數事業共同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總和每日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三、 事業或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貯留設施之數事業之一,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四、 事業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1) 新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2) 登記:依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3) 變更:依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
  (4) 展延:依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

 

資訊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1、第69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資訊,使民眾、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得以查詢及表示意見。 依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之相關資料、後續補正之文件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經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設置
  (1) 新申請: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 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 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 設置土壤前處理設施前。
    (四) 簽訂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五) 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六) 設置貯留設施前。
    (七) 設置稀釋設施前。
    (八) 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九) 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2) 登記: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於取得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基本資料之登記後,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應另檢具變更後之相關文件。

 

變更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變更下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一、 基本資料。
  二、 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 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污)水之主要製程設施,或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且未增加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及未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者。
  四、 受託處理同業別之廢(污)水者,於核准餘裕量內之委託者。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變更前條以外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展延
水措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網路傳輸申請及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105年5月19日修正公告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因應無紙化世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
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相關之內容、頻率及期限等規定,仍應依水措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格式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相同。
依網路傳輸申請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應於環境部「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網站填寫,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應另以電子檔或掃描方式以網路方式上傳,無須檢附紙本申請文件,為避免網路系統之異常而損及申請權益,應以發文或電話或傳真收執聯之方式通知本局已提送申請。 應檢附之文件說明如下: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表。
  (4) 工廠登記證。(新申請併登記者應檢附切結書)
  (5)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工程計畫書(登記或涉及工程改善者檢附)
  (6) 用水計畫書影本(經本局營建組核備)。
  (7) 納管同意函影本。
  (8) 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9) 申請資料確認書。
  (10) 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11) 原廢(污)水、排放水水質檢測報告影本。(新申請免)
  (12) 專責人員核備函及證書影本。(新申請免)
  (13) 相關水措設施之現況照片。(新申請免)
  (14) 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核證
依據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廠商應於收到本局通知(電話及傳真)後14日內將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核准內容公開於環境部指定之網站,並繳交證書費後,由本局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另
配合環境部許可文件無紙化作業,未來本局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僅寄送核准許可文件首頁,次頁內容則請各事業單位於環境部「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網站下載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