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申辦程序 |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資訊公開 ※ 設置 ※ 變更 ※ 展延 ※ 網路傳輸申請及應檢附之文件 ※ 核證 |
資訊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1、第69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資訊,使民眾、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得以查詢及表示意見。 依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之相關資料、後續補正之文件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經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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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變更下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變更前條以外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
展延: 水措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網路傳輸申請及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105年5月19日修正公告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因應無紙化世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 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相關之內容、頻率及期限等規定,仍應依水措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格式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相同。 依網路傳輸申請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應於環境部「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網站填寫,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應另以電子檔或掃描方式以網路方式上傳,無須檢附紙本申請文件,為避免網路系統之異常而損及申請權益,應以發文或電話或傳真收執聯之方式通知本局已提送申請。 應檢附之文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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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證: 依據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廠商應於收到本局通知(電話及傳真)後14日內將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核准內容公開於環境部指定之網站,並繳交證書費後,由本局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另 配合環境部許可文件無紙化作業,未來本局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僅寄送核准許可文件首頁,次頁內容則請各事業單位於環境部「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網站下載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