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填表Q & A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資料填表Q&A

項次

項目

常見問題

問題解答

1

資訊系統

1.

「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網(EMS)」之基線資料填報不符。

1.

空水廢毒基線資料已進行整合,惟水系統中並未連結至EMS系統,故請自行確認申請資料與EMS系統資料之一致性,以免後續勾稽異常而受罰。

2.

水系統中部分基線資料欄位由環保局建立管制現況資料時輸入,故以網路申請時發現有誤但無法修改之欄位,請聯繫地方環保局協助修正。

2

申請項目

1.

「二、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後續行為」,有誤。

1.

事業水措計畫申請項目勾選之防治措施與文件所附表單不一致,應依事業實際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行為勾選。

2.

「三、變更內容概述」,有誤。

1.

事業對於變更內容概述與實際變更內容不一致,應就申請變更項目勾選確認。

2.

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表中請將本次申請文件與前一版水措核准文件核對,並詳列各變更事項內容。

3.

共同申請者,請將其他之共同對象列出。

1.

填寫共同對象時,應與共同申請者,確認其管制編號是否正確,避免系統無法代出正確資料。

4.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章戳」,未蓋負責人或公司章。

1.

簽章處應由事業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同時加蓋事業之章戳。

2.

負責人因故無法簽名蓋章或員工超過250人時,得授權由代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代表簽名蓋章,並於申請時檢附授權書。

5.

「代填表公司(機構)資料」,未填寫。

1.

水措文件如有委託廠外代寫文件業者代填寫者,應將委託代填寫之公司相關資料填寫文件中。

3

基本資料表

1.

「一、(四A)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有誤。

1.

應以該事業之工廠登記核准函登載之核准設立登記日期填寫。

2.

「一、(九)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誤。

1.

依據環境部97年5月23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為準」。

2.

因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口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故園區納管事業亦應勾選非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3.

「一、(二)座落位置之地址/地號」。

1.

依據環境部97年7月14日公告,應依工廠登記核准函所載之廠址以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地址格式方式填入,並請填寫五碼之郵遞區號。

4.

「一、(十)是否位於總量管制區」,未填寫。

1.

目前水污法尚未公告總量管制區,請於此欄位勾選否。

5.

「二、(一F)戶籍所在地住址」負責人住址有誤。

1.

地址填寫原則同上,請填寫五碼之郵遞區號。

6.

「三、(一B)員工人數」,有誤。

1.

員工人數應填寫範圍值,以避免事業經常性辦理變更。

7.

「三、(四)、1」統一編號。

1.

若有分公司時此欄位應填寫母公司的統一編號並在「三、(四)、6.其他證明文件字號」另填寫分公司統一編號。

8.

「三、(四)、4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號,未填寫。

1.

應將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號,如納管核准文件及用水核准量文件等填寫於此。

9.

「三、(四)、6.其他證明文件字號」,未填寫。

1.

應將固空許可證號、廢清書通過發文字號、納管核准文件及用水核准量文件等環保許可相關證號填寫於此。

10.

「三、(五)是否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未填寫。

1.

如公司非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於此欄位勾選否。

2.

園區原有13家自辦環評廠商,現已納入園區大環評辦理,於此欄位亦請勾選否。

4

流向示意圖

1.

流向示意圖繪製注意要點。

1.

請依填表說明方式繪製流向示意圖其範圍應包含前端製程設施單元產生來源(M)及廢(污)水產生來源編號(WM),以及後續進入之處理設施編號(T)與放流口(D);另其水量數值應符合後續相對應之相關資料表,相關污泥設施機具也應補充圖示中。

5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1.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繪製錯誤。

1.

應依環境部填寫說明及範例繪製水質水量平衡圖,請從前端製程設施(M)及廢(污)水產生來源(WM)至後續所採行之水措或處理單元依序繪製。

2.

各套處理設施進、出流水水流編號之流水碼應為2碼,如T01-01、WTB01-01。

3.

餐廳污水應與生活污水區別呈現。餐廳污水應經過油水分離機處理後排放;生活污水應確認是否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排放至排放口。

4.

請確實將廠內與廢(污)水處理相關管線確實繪製,並以不同線條明確區分。(包含污泥迴流及緊急迴流管線)。

5.

廢水前處理設施單元若有設置緊急應變貯留設施(槽、集水井)、緊急迴流管線及污泥濾液管線請標註於平衡圖中。

2.

水質水量尚未平衡。

1.

應依水質特性完整標示各項水質項目資料,且圖示應同時以廢水濃度及質量標示,並確認達水質水量平衡。

2.

污泥請同時標示產生量及含水率。

3.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環署水字第1050086697號令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4條規定之附表一,請依新附表一之各行業別須檢測申報之水質項目編彙入水質水量平衡圖中,如為星號之項目請檢具水質檢測報告資料佐證原廢水水質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者,可免填寫。

6

用水、廢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

1.

「一、用水來源種類」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事業對於申請百分比或申請水量,常填寫錯誤。

2.

用水量應以設計最大量百分之比值填寫。

2.

「二、廢(污)水種類及產生量」,有誤。

1.

廢(污)水種類應依法規定義確認,並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

3.

生產或服務規模之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事業對於申請百分比或申請量,常填寫錯誤。

2.

生產或服務規模應以設計最大量百分之比值填寫。

4.

「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之單位及代碼,有誤。

1.

「五、(二)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單位部分,請依「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欄位,填寫X/日單位。(以日為分母撰寫每日的原料量、產品量及服務量等)。

5.

「七、原廢(污)水水量、水質資料」,有誤。

1.

原廢(污)水水質水量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水質項目未依水質特性填寫設計範圍值,檢附之原水水質檢測報告數據應落於所填寫之污染物濃度之範圍值內。

2.

餐廳污水之水質項目應增列油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等污染物。

7

()()處理設施資料表

1.

「(一)操作頻率、處理來源及水量」填寫未確實 。

1.

如設備處理操作頻率為非連續式無固定操作頻率時,應確實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2.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來源及水量」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應依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設計最大處理量百分之幾填寫申請量。

2.

依填寫說明,應填寫設置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其生產或服務過程產生之廢(污)水,排入本套處理設施之每日最大量。如:T02、T03處理設施所處理之廢(污)水量再匯入T01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則T01資料表每日最大量應填寫{T01(原本量)+T02(排出量)+T03(排出量)} CMD為申請值。

3.

「二、廢(污)水處理前、後之水質資料」,有誤。

1.

應依處理設施水質特性填寫污染物項目。

2.

污染物濃度數值應填寫設計範圍值。

3.

若有多股處理前廢水水質資料,應分頁填寫各股進流水質資料,別套設施處理後匯入之廢水也算本套設施處理之處理前之廢水。

4.

與水質水量平衡圖或其他內容應相符。

4.

「三、(一)處理單元」,有誤。

1.

處理單元名稱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

2.

具有相同規格尺寸、相同處理功能之處理單元,應編列同一處理單元代碼並填寫其單元數量,並填寫於同一頁申請資料表。

3.

應依處理單元之實際尺寸填寫,容量為有效容量(以有效水深計算)。

4.

處理單元名稱應與現場標示一致。

5.

處理單元與實際槽體處理方法或模式應相同。

5.

「三、(二)處理單元操作參數」,有誤或不合理。

1.

應將處理單元之操作參數詳細填寫。

2.

操作參數數值應填寫正確。

3.

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請填寫可驗證填報操作參數數值之量測及計算方式。

4.

操作參數記錄頻率應符合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填寫。

5.

參數數值為定值,請於操作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欄位填寫「定值操作每日巡檢是否正常運作」,紀錄頻率為1次/日。(污泥量及加藥量紀錄頻率為按次紀錄月統計)。

6.

「三、(三)進出處理單元之水質資料」,有誤或不合理。

1.

處理設施單元進、出流水編號應依處理單元序號填寫。

2.

進、出流水質污染物項目與處理前水質污染物項目應一致。

3.

污染物數值應填寫設計範圍值。

4.

多股廢水進入處理,應分頁填寫進流水質資料。

5.

處理單元前後之水質變化,應符合該單元之處理設施功能,或符合學理理論。

7.

「三、(四)相關機具設施」,有誤。

1.

請完整填寫各處理單元設置之相關設施,例如加藥機、曝氣機、攪拌機及刮泥機或排泥機等相關機具,並說明其共用情形。

8.

「四、(二)總污泥操作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及記錄頻率。

1.

污泥操作參數含水率為監測參數,於污泥監測方式須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之填寫說明,污泥含水率之申報應按月填寫剛脫水後之污泥平均含水率(使用脫水機)。污泥含水率=【(W1-W2)/W1】×100%,其中W1: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重量W2: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再經103℃烘箱烘至恆重後所量得之重量。

9.

「四、(一)總污泥產生量」,有誤。

1.

應依設計最大值百分之幾填寫申請量,並應填寫污泥產生量之合計值及污泥含水率。

10.

「九、緊急應變方法」,有誤。

1.

【因應緊急事件之廢水來源控管方式說明】欄位,乃針對廢水來源控管之事項填寫,若有其他緊急應變措施應填寫於【其他說明】欄位中。

2.

緊急應變方式應依事業自行規劃方式填寫,且至少應符合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8

貯留資料表

1.

貯留設施編號錯誤。

1.

如有設置一座以上之貯留設施時,應分別另頁填寫,並依序標號。

2.

三、貯留設施型式,未確實填寫。

1.

如貯留設施為(前)處理設施單元者,請填寫處理單元最終之處理槽體T__-__。

3.

六、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未確實填寫。

1.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須確實填寫,並符合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內容填寫,如有設置困難者依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核准函。

9

回收使用表

1.

一、回收用水來源,未確實填寫。

1.

如為廢水處理單元(未經貯留者)直接回收使用,請填寫處理單元最終之處理槽體T__-__,及填寫計測設施及計量方式。

2.

四、回收使用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未確實填寫。

1.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須確實填寫,並符合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內容填寫,如有設置困難者依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核准函。

10

委託資料表

1.

輸送頻率未確實填寫。

1.

如輸送為非連續應確實填寫輸送頻率及最常輸送之時段。

11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1.

「一、(一)廠區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未檢附。

1.

示意圖中需標註製程作業區 (區分室內與室外)、貯油區(區分室內與室外)、行政區、原物料貯存區 (區分室內與室外)、廢棄物貯存區 (區分室內與室外)、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口(D0)等、逕流廢水污染產生端與廠區雨水排放口關係(RD)、標示主要道路名稱及指北針圖示。本表格若不敷使用,應自行另頁繪製並檢附。

2.

「三、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有誤。

1.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應依事業廠內實際狀況完整填寫。

3.

「四、(四)承受水體」,有誤。

1.

逕流廢水排放之最終水體,可詢問納管處理單位或相關管線渠道設置之單位。

12

貯油場資料

1.

「一、貯存設施資料」,有誤。

1.

「(一)設施編號」,應以O為抬頭,編列設施編號。

2.

「(三)設置位置」,未填寫說明設施設置位置。

3.

貯存容量合計值未填寫。

2.

「二、防溢堤資料」,有誤。

1.

「(二)防溢堤高度」,未填寫或是填寫錯誤。

2.

圈圍容量合計值未填寫。

3.

「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有誤。

1.

未填寫「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

13

申請資料確認書

1.

未檢附正本資料。

1.

應檢附正本文件,而非以網路上傳後列印之影印版本取代之。

2.

請依最新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並填寫相關資料並完成上傳於系統中。(*請注意最新公告申請資料確認書內容(包含錄影即時連線或上網申報等字眼)。

14

排放口資料表

1.

「一、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有誤。

園區事業應依所在地園區位置,填寫其污水處理廠管制編號,如下: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名稱: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O1703360。

2.

竹南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竹南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K7107286。

3.

龍潭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龍潭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H5001767。

4.

銅鑼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所屬銅鑼基地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K77A0263。

5.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名稱:新竹縣政府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代碼:601,管制編號:J55A6111。

6.

宜蘭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G30A4205。

2.

「七、排入頻率」,有誤。

1.

應填寫每月排放天數,並依實際情形填寫是否為24小時連續排放等欄位。

3.

「八、排入水量」,有誤。

1.

應正確填寫水量計測設施位置檢附之附件編號。

2.

應確實填寫同意納管文件或連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欄位。

4.

「九、排放口水質資料」有誤。

1.

「九、排放口水質資料」有誤。 1.「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水質項目」欄位,新竹園區事業應填寫:科學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如:水溫、pH、BOD、COD、SS、F-…等),括弧內應依水質特性填寫完整(含檢測申報項目,若取得環保局同意免檢測項目請檢附免檢測同意函)。

2.

竹南、龍潭、銅鑼及生醫園區事業應依檢測水質項目填寫。

3.

因應環境部108年4月29日公告「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本局已與園區廠商及公會研商後修正公告「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11.11.03)」、「新竹科學區竹南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11.12.12)」、「新竹科學園區龍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11.11.02)」,請依相關規定執行。。

15

採樣及檢()測資料表

1.

採樣位置示意圖。

1.

應依填表說明範例,於處理設施流程圖上繪製及標示採樣位置。

2.

檢(監)測資料表,填寫有誤。

1.

檢測項目須符合水污染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條規定,依該辦法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進行檢測、監測。

2.

不使用且不產出“*”之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其檢測結果低於檢測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並將核准函附於水措申請文件中。

3.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1條之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含有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請參照91年8月30日環署水字第0910059901號),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請重新確認後修改採樣點。

16

水質檢測報告之檢驗測定機構資料

1.

檢驗測定機構資料無填寫。

1.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填寫說明,如該次申請屬進行試車計畫、許可證(文件)變更或展延者,則須據以填報。

2.

水樣來源:請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3至82條各該水措行為應檢測水樣規定填寫,另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指定之位置、監測頻率或項目,監測申報水體水質,倘屬主管機關另指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要求填寫。

3.

水質檢測項目:請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條填寫,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該辦法附表一之項目進行檢測、監測。但主管機關得考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或用藥等因素,依實際需要增加應申報項目。另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項目,或其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4.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資料:請填寫各水質項目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與證號,並勾選該水質項目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

17

檢核表

1.

申請文件檢核表之附件編號,有誤。

1.

附件編號請依檢核表標題順序依序編列附件編號。

2.

「基本資料」,有誤。

1.

檢附已取得管理局核發之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資料,應勾選「其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平面配置圖」,請說明內部相關作業區、污染防治措施區並標明採樣口、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緊急放流口、逕流廢水或雨水口、貯留、稀釋、污泥貯存、處理設施及主要道路、大門口等重要設施之配置位置。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項目,並請將製程流程對應廢水產生關係圖、用水計畫書及核准公文影本、SDS(請兩頁合併印成一頁)及原水、放流水之水質檢測報告等填寫於此項目,並請填寫附件編號資料且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3.

「本次申請檢附之申請表及彙總資料相關附件」,有誤。

1.

需依對應申請內容所填寫資料表單勾選。

2.

應檢附「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廢(污)水流向配置圖」。

4.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附件」,有誤。

1.

應檢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專用獨立電表照片」、「廢(污)水收集及(前)處理設施照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進流水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其屬新申請或變更第一階段申請者免檢附照片。

2.

有緊急貯槽設施者,應檢附「緊急應變之貯存設施設置位置圖說」。

3.

檢附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進流水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內容應有符合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確實標示。

5.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附件」,有誤。

1.

應檢附「其他減少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資料及其圖說」。

2.

應檢附「逕流廢水放流口告示牌照片」;且排放口編號應以RD編號。

3.

應檢附「逕流廢水放流口配置圖」。

6.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資料附件」,有誤。

1.

應檢附「每一股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配置圖」。

2.

應檢附「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管理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3.

應檢附「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

7.

「其他資料及證明文件」,有誤。

1.

應檢附「下列各項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方法之說明」。

18

其他

1.

水措辦理展延申請未涉及變更事項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1.

依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23條,納管事業展延申請應檢附:

 

(1)

申請表

 

(2)

相關許可、登記、執照(公司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

水措設施現況照片(槽體、管線、污泥設備、電錶、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

 

(4)

聯接使用證明及納管同意函

 

(5)

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6)

申請資料確認書

 

(7)

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製程流程對應廢水產生關係圖、用水計畫核准公文影本)

2.

依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22條第4項,展延申請時涉及變更者,應依第18條至第21條規定,併同辦理。

2.

事業辦理水措變更若有涉及工程者,辦理變更程序該如何申請。

1.

依據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2.

依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涉及工程者應同時檢具水措工程計畫書,送核發機關審查,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及期間執行;但有調整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經核發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

3.

完工後檢附原申請內容、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和原廢水、排放水之水質檢測報告,一式二份送至本局審核,據以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程序。

4.

事業無法依前述規定於核發機關同意變更之期限內,完成變更登記程序者,應向核發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90日。屆期仍無法完成者,應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辦理。

3.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如有申請委(受)託或回收使用,依規定須設置相關累計型流量計,當有設置困難時,應該如何辦理。

1.

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事業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環保局)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故應於提報水措申請時檢附所在地環保局之核准同意函。

4.

申請委(受)託時,委託者並無前處理設施,是否可免設施貯留設施?

1.

依97年1月15日環署水字第0970003454號函釋:委託者以連續管線輸送廢(污)水委託處理,在受託者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足以處理委託者之廢水水質、水量,且受託者之貯留槽或調勻池容積足以涵蓋雙方緊急狀況廢水暫存空間之情況下,經受託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委託者得免設置貯留設施。免設置貯留設施之情況,由主管機關(環保局)認定。

5.

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冷凝水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屬「事業廢水」。

1.

如事業所產生之冷卻水,屬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其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其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亦即可由生活污水放流口排放。

2.

如於製程中無塵室溫、溼度控制使用、製程中加熱循環使用用水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即符合「事業廢水」之「未接觸冷卻水」定義,其排放時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排放水質亦應符合所屬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3.

承上,若水質乾淨,無須處理即可符合放流水標準,無須一定要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其排放時,須由核准之放流口排放,並須避免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排放,以免有稀釋廢水之嫌。

6.

A廠之前有跟B廠共同申請水措文件,而現今B廠將賣給C廠繼續經營,想問這樣A廠與C廠可否符合共同申請?須檢附何種相關證明文件?

1.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定義,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係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本案原為A廠及B廠共同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今B廠如將該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財產權一併移轉賣給C廠,則A廠與C廠仍可適用共同申請之方式;反之,如財產權未一併移轉給C廠,則A廠與C廠間建請依同辦法之規定辦理廢(污)水委託與受託處理之申請。

2.

A廠申請共同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時,得檢附B廠賣給C廠包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財產權以資證明。

7.

E公司進行併購D公司,水措申請應注意事項。

1.

E公司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

2.

D公司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3.

辦理水措時有新申請再辦理登記或新申請併登記兩種模式選擇:

 

(1)

原物料或廢水處理設施變動者,應先辦理新申請後再辦理登記:

 

 

A

E公司向竹科管理局新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除應備齊水措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應含土地租約)外,須待D公司完成解除列管後,始得通過。

B

E公司待完成設立(應含試車檢測)並取得工廠登記時,向竹科管理局申請登記,D公司須在E公司登記前完成註銷水措許可證。

 

(2)

原物料及廢水處理設施未變動者,可新申請併登記:

 

 

A

E公司欲申請資料與D公司相同且未更動現場設施,可向竹科管理局新申請併登記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應備齊水措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應含土地租約、建物移轉資料、試車檢測報告)。

B

須待D公司完成解除列管後,始得通過。

8.

缺水時緊急調度水車(非自來水),於水措登載不同,事業該如何因應?

1.

事業調度水車與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用水水源不同時,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及許可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核發單位辦理變更;後續再行調整時,仍需再辦理變更。

2.

依申請表欄位,用水來源分為『自來水』、『地下水』、『河湖海水』及『其他』4大類,啟用水車載水時若其水來源種類與原水措不符時才需申請變更;申請變更通過後,只要每日各類用水水量皆未超出該類申請之最大量(即使未再使用該類水亦同),即無需再辦理變更

9.

如短期內並無水措申請變更之需求,現有的水措許可證(文件) ,需要進行上傳嗎?

1.

依據「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50條第3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

2.

環境部已於104年4月1日起執行「水污染管制資料系統」,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應於104年7月1日前完成公開作業。

10.

排放口及放流口之座標定位應如何定位標示?

1.

依據「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3條之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28條第2項第3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5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示牌,應於105年3月31日前確認並完成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經確認之座標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者,應於該期限內完成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

依據同辦法之附圖一說明,需依google定位系統格式(WGS84經緯度)標示,建議可使用具GPS定位功能之手機,於相機軟體操作畫面中點選「選項」後開啟「地理標籤(或地理標記)」之功能,於採樣口或放流口位置拍攝照片。點選所拍攝照片之「詳細資料」,即可讀取拍攝所在位置座標之緯度與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