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填報表單 |
常見問題 |
問題解答 |
1 |
固定空氣污染源 |
1. |
固定空氣污染物之年度檢測報告以當日排放量換算年產能後,排放量超過許可核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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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先檢視是否因當日原物料使用情況、製程及防制設備操作狀況(污染防制設備是否妥善操作達到應有處理效率)而造成檢測數據超量。 |
2. |
若各項操作無異常,則建議辦理許可證之變更或異動;其排放量若超出總量核配量,亦需提出總量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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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處理容量與效率,未依許可內容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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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之操作參數不符者及造成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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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H值:pH計是否因損壞或無定期校正,或因補水量或循環水量不足而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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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廢氣排放量:風車是否因馬達效率降低所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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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循環水量:流量計骯髒阻塞或馬達效率降低所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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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壓差(力)值:活性碳是否已飽和或壓差計管線有無鬆脫所造成讀值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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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VOCS處理效率:入口濃度不足、天然氣供應不足及燃燒、脫附溫度是否正常。 |
2. |
建議應進行定期檢修校正及加強巡視,以降低上述問題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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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負責人或基本資料與許可現況不同時,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6條: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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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廠內新增空污防制設備且無新增污染項目,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申請辦理空操證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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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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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之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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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製程改變造成用水超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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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純水機逆洗所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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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產能增加所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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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檢視廠內用水設施管線有無破損洩漏。 |
2. |
建議增設或改善回收水設備,減少用水量;若仍無法符合,應提出用水計畫書之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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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之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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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其他活動(園遊會、參訪、設備清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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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純水機逆洗或進行設備清洗維護所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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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產能增加所造成。 |
2. |
建議調節每日排放水量,或增加或改善回收水設備,避免造成超量問題;若仍無法符合,應提出納管核准函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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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之操作情形不符之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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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者水措變更後環保人員與廠務端橫向聯繫不足,無告知水措變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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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環保人員不清楚水措內容應記錄項目。 |
2. |
建議在業者水措變更通過後可告知環保人員與廠務需依水措記錄內容確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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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之操作情形不符之原因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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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者水措變更後環保人員與廠務端橫向聯繫不足,無告知水措變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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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環保人員不清楚水措內容應記錄項目。 |
2. |
建議可將加藥點設定降低、設備定期保養檢修可避免上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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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議廠內應建立完善之橫向溝通機制,當廠內有需求進行管線修改時,應一併告知環保負責人員辦理水措計畫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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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 |
2. |
建議以長效性之方式(如噴漆或製作壓克力板)標示,如因現場空間或材質等限制無法以長效性方式標示,則應加強巡視維護。 |
3. |
槽體內或槽體上方(周圍)不可直接連結自水來管線,若需進行處理單元清洗、維護作業期間方可使用軟管材質連接進行清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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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處理單元管線滲漏或破裂,造成污水流入非污水管線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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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定期巡檢並定期替換老舊管線可防止類似情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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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雨排管路有外接其他廢水管線,如:飲水機廢水、緊急淋浴廢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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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負責人或基本資料與許可內容不符時,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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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措申請類別仍為「新申請」,尚未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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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十七條儘速辦理水措文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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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業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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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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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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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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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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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2. |
依同法第7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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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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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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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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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
3. |
依同法第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同法第11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 |
4. |
現場廢棄物貯存地點與廠區配置圖應一致。 |
5. |
常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未標示危害標示、重量、產出時間,及露天貯存之問題,建議加強定期巡檢降低問題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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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資料有異動時,應即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廢清書之異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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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廢棄物數量增加超出百分之十以上,應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前辦理廢清書之變更申請。 |
2. |
若廢棄物數量增加未超過百分之十者,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廢清書之異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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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見問題有原物料或廢棄物代碼、製程代碼、種類及使用、產出量或貯存量申報月份錯誤,建議定期核對網路申報紀錄並與網路申報量核對聯單有無漏報或數量申報錯誤。 |
2. |
若有辦理廢清書變更,應於核准通過後即進行廢棄物代碼設定修正各廢棄物之流向,避免錯誤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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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議園區業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廠稽核作業,除可確實掌握各廠廢棄物清運處理流向,亦可盡企業社會責任並維護企業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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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環境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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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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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優先指派熟悉相關設施之人員陪同查核,以適時並正確回覆查核人員之疑義,減少查核缺失。若屬依規定應設置專責人員者,其專責人員亦應陪同。 |
2. |
竹科管理局安排例行性日期查核,皆會先聯絡廠商並傳真「查核輔導作業通知單」,其上已載明應準備文件,請預先備齊相關文件,以利查核作業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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