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氣污染許可-申辦程序

目錄 :

 

設置:

係指公私場所新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或因其產製能量之擴充需求所增設新的固定污染源。

公私場所申請設置時,應填具設置許可申請表,連同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提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計畫目標。
  2. 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3. 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4. 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5. 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6. 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運輸、儲存及堆置方式。
  7.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8. 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9. 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10. 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11. 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
  12.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操作:

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填具操作許可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
  3. 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 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申請最大產能操作條件所需日數。
    • 推估各試車步驟或程序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
    • 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4. 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5. 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6. 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檢具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證明文件。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固定空氣污染許可-申辦程序

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作業流程

 

 

變更:

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異動:

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1. 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辦理。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2. 二、改用低污染源(物)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異動,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及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者,應報請審核機關備查,取代原許可證操作條件。審核機關認有必要,得令公私場所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確認符合應遵循之排放標準後,始得予以備查。

 

展延:

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展延許可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1. 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
  2. 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換發或補發: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改變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撤銷或廢止: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1.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2. 二、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
  3. 三、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四、公私場所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
  5. 五、公私場所改變生產製程、燃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非屬指定公告燃料。
  6. 六、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非屬指定公告燃料,已取得許可證。
  7. 七、公私場所歇業、繳銷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8. 八、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