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申請資料自我判定

自我檢核項目

A.事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除加油站、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飼養豬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外)
事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所列之一般對象或簡要對象

☐ 是,應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1. 事業屬一般對象
    1. ☐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2. ☐ 產生之原廢(污)水含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二所定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3. ☐ 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2. 事業屬簡要對象
    1. ☐ 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 否, 請填B

 

B.事業共同設罝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是否達下列標準?

☐ 是,應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1. ☐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總和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2. ☐ 其中任一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含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二所定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免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申辦窗口

◎免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1. 若工廠未達公告規模者,應提出工廠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環保局)認定未達公告規模、無須申請相關環保許可之公函;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時,請於申請資料上敘明為新竹科學園區內廠商,以利憑辦。
  2. 若因停工、歇業、關廠等情況時,需提解除列管申請:亦請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辦理。

 

◎應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
請向竹科管理局環安組環境保護科申請辦理

 

自我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