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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資料填表Q&A

項目 常見問題 問題解答
資訊系統 1 「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網(EMS)」之基線資料填報不符。 1 空水廢毒基線資料已進行整合,惟水系統中並未連結至EMS系統,故請自行確認申請資料與EMS系統資料之一致性,以免後續勾稽異常而受罰。
2 水系統中部分基線資料欄位由環保局建立管制現況資料時輸入,故以網路申請時發現有誤但無法修改之欄位,請聯繫地方環保局協助修正。
申請項目 1 「二、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後續行為」,有誤。 1 事業水措計畫申請項目勾選之防治措施與文件所附表單不一致,應依事業實際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行為勾選。 
2 「三、變更內容概述」,有誤。 1 事業對於變更內容概述與實際變更內容不一致,應就申請變更項目勾選確認。 
2 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表中請將本次申請文件與前一版水措核准文件核對,並詳列各變更事項內容。 
3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章戳」,未蓋負責人或公司章。 1 簽章處應由事業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同時加蓋事業之章戳。 
2 負責人因故無法簽名蓋章或員工超過 250 人時,得授權由代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代表簽名蓋章,並於申請時檢附授權書。
4 「代填表公司(機構)資料」,未填寫。 1 水措文件如有委託廠外代寫文件業者代填寫者,應將委託代填寫之公司相關資料填寫文件中。
5 共同申請者,請將其他之共同對象列出 。 1 填寫共同對象時,應與共同申請者,確認其管制編號是否正確,避免系統無法代出正確資料。 
基本資料表  1 「一、(四 A)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有誤。 1 應以該事業之工廠登記核准函登載之核准設立登記日期填寫。 
2 「一、(九)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誤。  1 因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口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故園區納管事業亦應勾選非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3 「一、(二)座落位置之地址/地號」。 1 依據 97 年 7 月 14 日公告,應依工廠登記核准函所載之廠址以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地址格式方式填入,並請填寫五碼之郵遞區號。
4 「一、(十)是否位於總量管制區」,未填寫。 1 目前水污法尚未公告總量管制區,請於此欄位勾選否。
5 「二、(一 F)戶籍所在地住址」負責人住址有誤。 1 地址填寫原則同上,請填寫五碼之郵遞區號。
6 「三、(一 B)員工人數」,有誤。  1 員工人數應填寫範圍值,以避免事業經常性辦理變更。 
7 「三、(四)、4 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號,未填寫 。 1 應將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號,如納管核准文件及用水核准量文件等填寫於此。 
8 「三、(四)、6.其他證明文件字號」,未填寫 。 1 應將固空許可證號、廢清書通過發文字號、納管核准文件及用水核准量文件等環保許可相關證號填寫於此。
9 「三、(五)是否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未填寫。  1 如公司非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於此欄位勾選否。
2 園區原有 13 家自辦環評廠商,現已納入園區大環評辦理,於此欄位亦請勾選否。 
流向示意圖  1 流向示意圖繪製錯誤。 1 應依環境部填寫說明及範例繪製流向示意圖,包含前端製程設施單元產生來源(M)及廢(污)水產生來源編號(WM),以及後續進入之處理設施編號(T)與放流口(D),並標註水量。
2 管線流向應與其他水措申請資料相符。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1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繪製錯誤。 1 應依環境部填寫說明及範例繪製水質水量平衡圖,請從前端製程設施(M)及廢(污)水產生來源(WM)至後續所採行之水措或處理單元依序繪製。
2 各套處理設施進、出流水水流編號之流水碼應為2 碼,如 T01-01、WTB01-01。 
3 餐廳污水應與生活污水區別呈現。餐廳污水應經過油水分離機處理後排放;生活污水應確認是否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排放至排放口。
4 請確實將廠內與廢(污)水處理相關管線確實繪製,並以不同線條明確區分。(包含污泥迴流及緊急迴流管線)。 
5 廢水前處理設施單元若有設置緊急應變貯留設施(槽、集水井)、緊急迴流管線及污泥濾液管線請標註於平衡圖中。 
2 水質水量尚未平衡 1 應依水質特性完整標示各項水質項目資料,且圖示應同時以廢水濃度及質量標示,並確認達水質水量平衡。
2 污泥請同時標示產生量及含水率。
3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 84 條規定之附表一,請依新附表一之各行業別須檢測申報之水質項目編彙入水質水量平衡圖中。 
3 原物料或所添加藥劑含放流水管制項目  1

依據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環署水字第1050108306 號解釋函,水質項目核准原則及應遵循事項如下 :

(1) 製程實際使用原物料成分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2) 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藥劑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3) 許可證(文件)申請或變更涉及功能測試者,應登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測試之水質項目。 

(4) 屬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運作或變更運作之原物料屬該公告附表所列之化學品,應另登記該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以外之污染物項目。

用水、廢( 污 ) 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  1 「一、用水來源種類」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事業對於申請百分比或申請水量,常填寫錯誤。
2 用水量應以設計最大量百分之比值填寫。
2 「二、廢(污)水種類及產生量」,有誤。 1 廢(污)水種類應依法規定義確認,並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 
3 生產或服務規模之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事業對於申請百分比或申請量,常填寫錯誤。
2 生產或服務規模應以設計最大量百分之比值填寫。
4 「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之單位及代碼,有誤。 1 製程原料、產品量應以「日」為單位填寫,重量單位以公斤表示(單位:公斤/日);容積單位以公升表示(單位:公升/日),其餘無法以重量或容積表示時則依實際狀況填寫。 
5 「六、(四)原廢(污)水水量、水質資料」,有誤。 1 原廢(污)水水質水量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水質項目未依水質特性填寫設計範圍值,檢附之原水水質檢測報告數據應落於所填寫之污染物濃度之範圍值內。 
2 餐廳污水之水質項目應增列油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等污染物。 
6 「六、(二)  原廢(污)水來源」是否勾選作業廢水類別?  1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9 規定應分流收集處理者,應另勾選作業廢水類別。
2 非屬第 49 條之 9 者不須勾選。 
廢 ( 污 ) 水(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1 「(一)操作頻率、處理來源及水量」填寫未確實。 1 如設備處理操作頻率為非連續式無固定操作頻率時,應確實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2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來源及水量」之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有誤。  1 應依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設計最大處理量百分之幾填寫申請量。 
2 依填寫說明,應填寫設置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其生產或服務過程產生之廢(污)水,排入本套處理設施之每日最大量。如:T02、T03 處理設施所處理之廢(污)水量再匯入 T01 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則 T01 資料表每日最大量應填寫{T01(原本量)+T02(排出量)+T03(排出量)} CMD 為申請值。
3 「二、廢(污)水處理前、後之水質資料」,有誤。 1 應依處理設施水質特性填寫污染物項目。 
2 污染物濃度數值應填寫設計範圍值。 
3 若有多股處理前廢水水質資料,應分頁填寫各股進流水質資料,別套設施處理後匯入之廢水也算本套設施處理之處理前之廢水。 
4 與水質水量平衡圖或其他內容應相符。
4 「三、(一)處理單元」,有誤。 1 處理單元名稱應與流程圖及後續填表資料一致。
2 具有相同規格尺寸、相同處理功能之處理單元,應編列同一處理單元代碼並填寫其單元數量,並填寫於同一頁申請資料表。 
3 應依處理單元之實際尺寸填寫,容量為有效容量(以有效水深計算)。 
4 處理單元名稱應與現場標示一致。 
5 處理單元與實際槽體處理方法或模式應相同。
5 「三、(二)處理單元設計操作參數」,有誤或不合理。  1 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填寫說明」中,「附錄、常見廢(污)水處理單元操作參數」及「操作參數代碼表」,填寫各該廢(污)水處理單元設計操作參數名稱及其代碼。 
2 依據單元之功能,填寫操作參數之數值(如以範圍值為設計條件請填寫範圍之最小值及最大值;如以最小值為設計條件請填寫最小值;如以最大值為設計條件則填寫最大值)、單位與參數計算方式。 
3 參數計算方式,請填寫可驗證所填報參數數值之計算方式。如屬處理設施中間單元,僅供緩衝水量用途未具水質處理效能者(如抽水站或中間水槽),得不填寫。
6 「三、(三)處理單元量測操作參數」,有誤或不合理。  1 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填寫說明」中,「附錄、常見廢(污)水處理單元操作參數」及「操作參數代碼表」,填寫各該廢(污)水處理單元量測操作參數名稱及其代碼 。
2 依據單元之功能,填寫操作參數控制之數值(如以範圍值為控制條件請填寫範圍之最小值及最大值;如以最小值為控制條件請填寫最小值;如以最大值為控制條件則填寫最大值)、單位、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與紀錄頻率。
3 依據單元之功能,填寫操作參數控制之數值[應依水質特性合理(學理值)登載參數範圍值,如 pH:一般清洗、沖洗水及研磨廢水應偏中性(6.5~7.5);含重金屬(8.0~10.5)、螯合重金屬廢水(8.0~9.5)應偏弱鹼性;含氟廢水(6.5~8.0)應偏中性]。 
4 參數量測或計算方式,請填寫可驗證所填報參數數值之量測或計算方式;記錄頻率至少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如屬處理設施中間單元未具水質處理效能者,得不填寫。
7 「三、(四)相關機具設施」,有誤。 1 相關機具設施名稱、設施位置、數量、合計馬力及共用單元序號:依實際廢(污)水處理單元設置狀況,勾選相關機具,並填寫其設置位置、數量、合計馬力及共用單元序號。機具設施如屬數處理單元共用者,僅需於各共用處理單元中擇一填寫。
8 「四、(二)  規格尺寸及操作參數」,有誤 。 1 污泥操作參數含水率為監測參數,於污泥監測方式須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之填寫說明,污泥含水率之申報應按月填寫剛脫水後之污泥平均含水率(使用脫水機)。污泥含水率=【(W1-W2)/W1】×100%,其中 W1: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重量 W2: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再經 103℃烘箱烘至恆重後所量得之重量。  
9 「四、(三)  污泥量及含水率」,有誤 。 1 應依設計最大值百分之幾填寫申請量,並應填寫污泥產生量之合計值及污泥含水率。 
10 「九、緊急應變方法」,有誤。  1 【因應緊急事件之廢水來源控管方式說明】欄位,乃針對廢水來源控管之事項填寫,若有其他緊急應變措施應填寫於【其他說明】欄位中。
貯留資料表  1 貯留設施編號錯誤。 1 如有設置一座以上之貯留設施時,應分別另頁填寫,並依序標號
2 三、貯留設施型式,未確實填寫 。 1 如貯留設施為(前)處理設施單元者,請填寫處理單元最終之處理槽體 T__-__。 
3 六、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未確實填寫 。 1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須確實填寫,並符合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內容填寫,如有設置困難者依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6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核准函。
回收使用表 1 一、回收用水來源,未確實填寫 。 1 如為廢水處理單元(未經貯留者)直接回收使用,請填寫處理單元最終之處理槽體 T__-__,及填寫計測設施及計量方式。 
2 四、回收使用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未確實填寫。 1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須確實填寫,並符合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內容填寫,如有設置困難者依水污法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核准函。
委託資料表  1 輸送頻率未確實填寫。 1 如輸送為非連續應確實填寫輸送頻率及最常輸送之時段。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1 「一、(一)廠區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未檢附。  1 應依填表說明檢附逕流廢水流向示意圖,需標註製程作業區(區分室內與室外)、貯油區(區分室內與室外)、行政區、原物料貯存區(區分室內與室外)、廢棄物貯存區(區分室內與室外)、廢(污)水處理設施等逕流廢水污染產生端與廠區雨水排放口關係。 
2 「三、最佳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有誤。 1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應依事業廠內實際狀況完整填寫。
3 「四、(四)承受水體」,有誤。 1 逕流廢水排放之最終水體,可詢問納管處理單位或相關管線渠道設置之單位。 
申請資料確認書  1 未檢附正本資料 。 1 應檢附正本文件,而非以網路上傳後列印之影印版本取代之。
排放口資料  1 「一、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有誤。 1 新竹科學園區事業應填寫,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O1703360。 
2 竹南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K7107286。 
3 龍潭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龍潭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H5001767。
4 銅鑼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K77A0263。
5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名稱:新竹縣政府(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代碼:601,管制編號:J55A6111。
6 宜蘭科學園區,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代碼:603,管制編號:G30A4205。 
2 「六、排入頻率」,有誤。 1 應填寫每月排放天數,並依實際情形填寫是否為24 小時連續排放等欄位。 
3 「七、排入水量」,有誤。 1 應正確填寫水量計測設施位置檢附之附件編號。 
2 應確實填寫同意納管文件或連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欄位。 
4 「八、每一排放口之水質資料」有誤。 1 「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水質項目」欄位,新竹園區事業應填寫:新竹科學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如:水溫、pH、BOD、COD、SS、F-…等),括弧內應依水質特性填寫完整(含檢測申報項目,若取得環保局同意免檢測項目請檢附免檢測同意函)。 
2 竹南、龍潭、銅鑼及生醫園區事業應依檢測水質項目填寫。
3 本局已與園區廠商及公會研商後修正公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3.05)」、「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南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2.05)」、「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龍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1.2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2.05)」、「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1.1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109.03.26)」,請依相關規定執行。 
採樣及檢( 監 ) 測資料表  1 採樣位置示意圖。 1 應依填表說明範例,於處理設施流程圖上繪製及標示採樣位置。 
2 檢(監)測資料表,填寫有誤。  1 檢測項目須符合水污染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依該辦法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進行檢測、監測。
2 不使用且不產出“*”之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其檢測結果低於檢測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並將核准函附於水措申請文件中。
3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1 條之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含有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請參照 104 年 8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69520 號),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請重新確認後修改採樣點。 
檢核表 1 申請文件檢核表之附件編號,有誤。 1 附件編號請依檢核表標題順序依序編列附件編號。
2 「基本資料」,有誤。 1 檢附已取得竹科管理局核發之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資料,應勾選「其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平面配置圖」,請說明內部相關作業區、污染防治措施區並標明採樣口、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緊急放流口、逕流廢水或雨水口、貯留、稀釋、污泥貯存、處理設施及主要道路、大門口等重要設施之配置位置。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項目,並請將製程流程對應廢水產生關係圖、用水計畫書及核准公文影本、MSDS(請兩頁合併印成一頁)及原水、放流水之水質檢測報告等填寫於此項目,並請填寫附件編號資料且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3 「本次申請檢附之申請表及彙總資料相關附件」,有誤。 1 需依對應申請內容所填寫資料表單勾選。 
2 應檢附「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廢(污)水流向配置圖」。
4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附件」,有誤。 1 應檢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專用獨立電表照片」、「廢(污)水收集及(前)處理設施照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進流水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其屬新申請或變更第一階段申請者免檢附照片。 
2 有緊急貯槽設施者,應檢附「緊急應變之貯存設施設置位置圖說」。
3 檢附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進流水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內容應有符合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確實標示。 
5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附件」,有誤。 1 應檢附「其他減少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資料及其圖說」。
2 應檢附「逕流廢水放流口告示牌照片」;且排放口編號應以 RD 編號。 
3 應檢附「逕流廢水放流口配置圖」。
6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資料附件」,有誤。 1 應檢附「每一股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配置圖」。
2 應檢附「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竹科管理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3 應檢附「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
7 「 其他資料及證明文件」,有誤。  1 應檢附「下列各項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方法之說明」。 
其他 1 事業辦理水措變更若有涉及工程者,辦理變更程序該如何申請。  1 依據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 22 條規定,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2 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涉及工程者應同時檢具水措工程計畫書,送核發機關審查,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及期間執行;但有調整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檢具關同意後,始得變更。 
3 完工後檢附原申請內容、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和原廢水、排放水之水質檢測報告,一式二份送至本局審核,據以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程序。
4 事業無法依前述規定於核發機關同意變更之期限內,完成變更登記程序者,應向核發機關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90 日。屆期仍無法完成者,應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辦理。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如有申請委(受)託或回收使用,依規定須設置相關累計型流量計,當有設置困難時,應該如何辦理。  1 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事業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環保局)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故應於提報水措申請時檢附所在地環保局之核准同意函。 
3 申請委(受)託時,委託者並無前處理設施,是否可免設施貯留設施? 1 依 97 年 1 月 15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03454 號函釋:委託者以連續管線輸送廢(污)水委託處理,在受託者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足以處理委託者之廢水水質、水量,且受託者之貯留槽或調勻池容積足以涵蓋雙方緊急狀況廢水暫存空間之情況下,經受託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委託者得免設置貯留設施。免設置貯留設施之情況,由主管機關(環保局)認定。 
4 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冷凝水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屬「事業廢水」。 1 如事業所產生之冷卻水,屬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其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其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亦即可由生活污水放流口排放。
2 如於製程中無塵室溫、溼度控制使用、製程中加熱循環使用用水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即符合「事業廢水」之「未接觸冷卻水」定義,其排放時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排放水質亦應符合所屬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3 承上,若水質乾淨,無須處理即可符合放流水標準,無須一定要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其排放時,須由核准之放流口排放,並須避免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排放,以免有稀釋廢水之嫌。 
5 A 廠之前有跟 B 廠共同申請水措文件,而現今 B 廠將賣給 C 廠繼續經營,想問這樣 A 廠與 C 廠可否符合共同申請?須檢附何種相關證明文件? 1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之定義,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係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本案原為 A 廠及 B 廠共同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今 B 廠如將該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財產權一併移轉賣給 C 廠,則 A 廠與 C 廠仍可適用共同申請之方式;反之,如財產權未一併移轉給 C 廠,則 A 廠與 C 廠間建請依同辦法之規定辦理廢(污)水委託與受託處理之申請。 
2 A 廠申請共同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時,得檢附 B 廠賣給 C 廠包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財產權以資證明。
6 E 公司進行併購 D 公司,水措申請應注意事項。 1 E 公司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 
2 D 公司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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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水措時有新申請再辦理登記或新申請併登記
兩種模式選擇: 

(1) 原物料或廢水處理設施變動者,應先辦理新申請後再辦理登記: 

     A. E 公司向竹科管理局新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除應備齊水措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應含土地租約)外,須待 D 公司完成解除列管後,始得通過。

     B. E 公司待完成設立(應含試車檢測)並取得工廠登記時,向竹科管理局申請登記,D 公司須在 E 公司登記前完成註銷水措許可證。

(2) 原物料及廢水處理設施未變動者,可新申請併登記: 

     A. E 公司欲申請資料與 D 公司相同且未更動現場設施,可向竹科管理局新申請併登記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應備齊水措申請文件及相關文件(應含土地租約、建物移轉資料、試車檢測報告)。 

    B.  須待 D 公司完成解除列管後,始得通過。

7 缺水時緊急調度水車(非自來水),於水措登載不同,事業該如何因應? 1 依據「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 50 條第 3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 
2 「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 48 條第 2 項自來水事業減少供水或輪流供水、停水期間,事業以槽車或其他方式補充其用水來源,且未超出原登記之總用水量時,免依本辦法規定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8 如短期內並無水措申請變更之需求,現有的水措許可證(文件)  ,需要配合進行公開作業嗎?  1 依據「水措申請審查辦法」第 50 條第 3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 
2 已於 104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水污染管制資料系統與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系統」,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應於 104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公開作業。 
9 排放口及放流口之座標定位應如何定位標示?  1 依據「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 5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示牌,應於 105 年 3 月 31 日前確認並完成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經確認之座標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者,應於該期限內完成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 依據同辦法之附圖一說明,需依 google 定位系統格式(WGS84 經緯度)標示,建議可使用具 GPS 定位功能之手機,於相機軟體操作畫面中點選「選項」後開啟「地理標籤(或地理標記)」之功能,於採樣口或放流口位置拍攝照片。點選所拍攝照片之「詳細資料」,即可讀取拍攝所在位置座標之緯度與經度。 
10 水措網路申請應注意事項為何?  1 依據 106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公告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因應無紙化世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
2 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相關之內容、頻率及期限等規定,仍應依水措審查辦法規定;格式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相同。
3 依網路傳輸申請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應於環境部「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網站填寫,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應另以電子檔或掃描方式以網路方式上傳,無須檢附紙本申請文件,但仍須發文通知本局。
11 回收水行為何種情形之下不需納入水措管理 ? 1

依據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公告之「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之 1 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1) 廢(污)水尚未進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僅於製程循環。

(2) 於放流池(槽、口)前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各單元間迴流、返送。 

(3) 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其淨化系統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回收系統無廢(污)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土壤。 

12 本次放流水標準加嚴項目受否會造成專責人員等級提升 ? 1 依據 108 年 4 月 29 日修正公告之「放流水標準」,特定行業別部分水質項目之限值於 110 年 1 月 1 日起將加嚴管制。 
2 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該法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皆須提升專責人員等級。 
3 綜合以上二點,園區事業於許可文件中所登載之水質項目如涉及鉛、鎘、砷、六價鉻、銅、總鉻、鎳、硒等 8 項物質,其所登載之限值於 110 年1 月 1 日起進行加嚴管制後超過放流水標準,且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定原廢(污)水產生量者,則需向所在地環保局進行專責人員等級提升之申請,請園區事業提早因應。 
13 作業廢水應分流收集處理之條件為何,其應分流之廢水特性為何? 1

依據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公告之「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9 之規定,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作業廢水應分流收集處理:

(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 

(2)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後新增製程單元及廢(污)水處理設施。 

(3) 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涉及應進行工程改善。 

(4)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或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其申請復工(業)。 

2

前項事業應分流收集處理作業廢水,規定如下: 

(1)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A.研磨或切割廢水。 
      B.氟系(含氟)廢水。 
      C.氫氧化四甲基銨(TMAH)有機廢水。 
      D.氰系(含氰)廢水。 
      E.鉻系(含鉻)廢水。 
      F.銅系(含銅)廢水。

(2)  電鍍業、金屬表面處理業:

      A.氰系(含氰)廢水。 
      B.鉻系(含鉻)廢水。 

14 回收水是否可補充乾淨水源? 1

依據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公告之「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回收使用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未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回收使用後之水者,不得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製程以外之用。

(2) 以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源作為補充混合使用者,應提出下列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並應按日記錄補充之水量,保存三年。 

      A.補充之必要性、補充水之來源、每日最大補充水量及其計算量測方式。
      B.屬未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回收使用後之水者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應另提出質量平衡說明。

2 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不符前項第二款經核准之情形者,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採行以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源作為補充用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限期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逾期未辦理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分。
3 綜合上述,園區事業如使用回收水有補充乾淨水源之需求,應向所在地環保局提出申請。
15 一股廢水之定義為何? 1 有關一股原廢水之認定,原則依廢(污)水產生收集後排入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排入口數及廢水性質進行判定。 
2 另若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 條之 9 相關規定者,應分流收集處理。 
16 製程回收水回收至空污防制設備或其他流程之登載原則為何?  1 依 108 年 7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54066 號函,基於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Local Scrubber)係製造程序必備設施,為製程一環,故事業製程廢水經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前述設施使用,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不適用回收使用規定。
2 製程廢水經淨化系統後產生之回收水進入製程使用,因該淨化系統屬原水淨化系統,非屬廢水處理設施,爰免納入許可之處理單元登記,惟為使主管機關掌握廢水流向,應納入廢水處理流向示意圖登記。
3 製程廢水經淨化系統後產生之回收水進入 S01 貯留設施作為空污防制設備之回收用途,惟應納入貯留之回收使用用途登記。
17 涉及變更工廠登記證時,環保許可文件如何配合?  1 針對新設事業申請工登應先取得相關的環保許可再核發工廠登記證。
2 既設廠商申請變更登記,除因地址或廠名變更應先進行污水納管變更外,則不需於完成變更登記前確認是否要進行各項環保許可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