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各再利用管道再利用情形

公告回收再利用許可再利用委託公民營機構資源化處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03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2~4項中規定:『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公告內容或通案再利用處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非屬第二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園區管理局或分局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項許可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竹科產業依各類再利用管道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情形說明如後。

1. 公告再利用

      統計111年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R類)者共計22,580.1公噸,其中以R-0910(氟化鈣污泥)8,092.6公噸最多,其次依序為R-0701(廢木材)3,746.8公噸、R-0120(植物性廢渣)2,285.2公噸等,其公告再利用情形整理如表3所示。

表1  111年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統計時間111年1~12月。

2.許可再利用

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之許可再利用途徑,可細分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通案再利用、國科會核准之個案再利用、通案再利用及試驗計畫等。

統計111年新竹科學園區採許可再利用機構之數量共計76,767.9公噸,其中以C-0202(廢液pH值小(等)於2.0) 32,846.3公噸最多,其次依序為D-1599(非有害性混合廢液) 20,926.8公噸、C-0902(無機性污泥) 6,830.3公噸等,其許可再利用情形整理如表2所示。

表2  111年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統計時間111年1~12月。

 

3.委託公民營機構資源化處理

統計111年新竹科學園區事業所產生之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公民營處理機構者仍占多數。統計111年委託資源化處理量為120,384.1公噸,其中以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46,139.4公噸最多,其次依序為D-0902(無機性污泥)41,545.1公噸、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11,020.9公噸等,其託公民營機構資源化處理情形整理如表3所示。

表3    111年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委託公民營機構資源化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統計時間111年1~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