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額審定

A. 申請時機
  (1) 投資申請案核准後公司設立登記前
  (2) 華僑及外國人所匯入外幣股本及以機器設備或原料輸入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於匯入或輸入後二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辦投資額審定

B. 內容說明
  (1) 華僑及外國人所匯入外幣股本及以機器設備或原料輸入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於匯入或輸入後二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辦投資額審定,經審定之投資額日後得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之有關規定申結匯出。
  (2) 輸入作為股本投資之機器設備原料可檢附投資核准函、輸入許可證及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等,向投資組申請投資額審定事宜。

C. 應備文件
  (1) 匯入匯款通知書
  (2) 兌換水單
  (3) 原幣存款證明
  (4) 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
  (5) 申請函及投資核准函。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2) 外國人投資條例。
  (3) 審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注意事項。

F. 承辦單位
 
  投資組投資服務科
 
  李先生(ext:2203)  吳小姐(ext:2211)  張先生(ext:2212)  黃小姐(ext:2213)  歐小姐(ext:2216)  姜先生(ext:2218)  吳小姐(ext:2215)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Q: 如何辦理投資額審定?
  A: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投資服務>投資服務>投資額審定下參考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依據您所投資之出資種類,檢附辦法中規定文件,向本局投資組申請審定。
 

維護組室:投資組投資服務科 更新日期:2024/08/02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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