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自建廠房 |
A. | 申請時機 | ||
投資申請案核准並繳納投資保證金後 |
B. | 內容說明 | ||
(1) | 廠商於獲配土地後,除因特殊原因經本局同意延期起租外,應自接獲核配公文起一個月內起租使用,逾期不起租者視為放棄,本局將取消獲配權。 | ||
(2) | 另廠商於獲配土地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送建廠計畫書送本局建管組核備,依土地租賃契約書規定於起租土地後三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所提出之興建時程進行建築,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局同意,得展延期限,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領照者,將予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 ||
(3) | 建廠計畫書內容應含建廠時程(起租土地、申請建造執照、領取建造執照、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情形(附比例尺之土地使用配置圖、建蔽率、容積率、汽機車停車位之檢討)、財務計畫、及廠房營業項目,本局將依所列時程列管。 | ||
(4) | 租期最長為20年,期滿得續約。 |
C. | 應備文件 | ||
(1) | 投資申請案核准函及投資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 ||
(2) | 以公文提出申請,如有可供核配土地並經本局通知辦理租地簡報者,應提送「租用土地申請審查表」及租地簡報書面資料。(PDF/ODF)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1)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4項 | ||
(2)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第10條 |
F. | 承辦單位 | ||
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 |||
新竹:錢小姐(ext:2616) 宜蘭,銅鑼:施先生(ext:2614) 竹南,生醫:俞小姐(ext:2613) 竹南:洪小姐(ext:2617) |
●. | 我要申辦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租用期間內,租金如何調整?多久調一次? | |||||||||||||||||
A: | 1.依雙方土地租賃契約第7條約定,土地之公告地價、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土地租金率及其他原因必須調整時,土地之租金應自調整確定之次月起,依其比例自動調整,已繳付租金之期間仍應追收或退還;另公共設施建設費則配合於素地租金調整時一併辦理。 2.若無特殊因素,土地租金原則上配合縣、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辦理調整,下次調整時間預定為115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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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土地租金如何計算?目前租金單價為何? | |||||||||||||||||
A: | 1.園區土地租金係依下述規定計收: 土地租金=素地租金+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素地租金單價t=地價稅t+(素地租金單價t-1-地價稅t-1)x(1+min(公告地價漲幅t,漲幅限制)) t:公告地價調整年度 t-1:前次公告地價調整年度 (一)公告地價調漲:素地租金隨公告地價調漲時一併檢討,扣除當年度應繳地價稅後,素地租金單價調幅比照公告地價調幅,但漲幅以10%為上限。 (二)公告地價調降:因素地租金公式設計係以105及106年優惠素地租金(維持104年素地租金)為基準,如公告地價調降,仍高於104年公告地價,不隨之調降,如低於104年公告地價,則隨之調降。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實際投入建設費用/可出租面積/20年/12月 (註: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第3項暨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含本局實際投入之道路及交通設施、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分20年逐年攤還。) 2.113年各基地土地租金單價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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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組室: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 更新日期:2024/10/24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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