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 |
A. | 申請時機 | ||
申請投資案經核准後,申請公司設立或廠房登記前,已申請租賃自建廠房用地,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 |
B. | 內容說明 | ||
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
C. | 應備文件 | ||
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無 |
F. | 承辦單位 | ||
建管組建築審查科 | |||
梁小姐(ext:2622) 吳小姐(ext:2623) 吳小姐(ext:2628) 黃先生(ext:2620)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請問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公文辦理期限為幾天? | ||
A: | 20天 | ||
Q: | 請問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須繳多少規費? | ||
A: | 工程造價之千分之一。 | ||
Q: | 請問建造(雜項)執照建築期限是否有自動延長獎勵措施? | ||
A: | 內政部97.12.29台內營字第0970809938號令發布 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建築物(不限其用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含本日)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且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本日)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外,准其於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開工後,比照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建築期限展期之申請程序,辦理延長建築期限二年。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申請案,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其適用原則應以利當事人之方式為之。 |
||
Q: | 請問建造(雜項)執照建築期限如何計算? | ||
A: | 基本6個月,地下層壹層4個月,地上壹層3個月;例如:地上4層地下1層之建築物建築期限為6+4*3+1*4=22個月。 | ||
維護組室:建管組建築審查科 | 更新日期:2024/11/07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