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

A. 申請時機
  申請投資案經核准後,申請公司設立或廠房登記前,已申請租賃自建廠房用地,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

B. 內容說明
  申請核發建造執照。

C. 應備文件
  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F. 承辦單位
 
  建管組建築審查科
 
  梁小姐(ext:2622)  吳小姐(ext:2623)  吳小姐(ext:2628)  黃先生(ext:2621) 

G. 常用問與答
  Q: 請問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公文辦理期限為幾天?
  A: 20天
 
  Q: 請問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須繳多少規費?
  A: 工程造價之千分之一。
 
  Q: 請問建造(雜項)執照建築期限如何計算?
  A: 基本3個月,地下層壹層3個月,地上壹層2個月;例如:地上7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建築期限為3+7*2+2*3=23個月。
 
  Q: 請問建造(雜項)執照建築期限是否有自動延長獎勵措施?
  A: 內政部97.12.29台內營字第0970809938號令發布
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建築物(不限其用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含本日)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且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本日)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外,准其於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開工後,比照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建築期限展期之申請程序,辦理延長建築期限二年。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之申請案,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其適用原則應以利當事人之方式為之。
 

維護組室:建管組建築審查科 更新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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