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廠房轉讓

A. 申請時機
  投資申請案核准並繳納投資保證金後,始能承買自建廠房。

B. 內容說明
  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園區內私有建築物以轉讓需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發機構為原則,讓售廠商應來函敘明轉讓標的價格,填具轉讓價格審定表及價格明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承買廠商亦應同時來函敘明廠房使用計畫及承購價格;經本局完成轉讓價格審定並同意將建物基地核配承買廠商後,始得轉讓。

C. 應備文件
  全廠轉讓
  (1) 賣方:
    a. 申請函
    b. 自建廠房轉讓價格審定表(WORD/EXCEL)
    c. 廠區配置圖
    d. 建物價格證明文件:工程合約書、發票或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以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
    e. 全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f. 環保局同意核備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函文或免檢測同意函(6個月內)
    g. 負責原有義務、負擔暨債務切結書
    h. 概括承受租金多退少補切結書(未完成地籍整理地區)
  (2) 買方:
    a. 申請函
    b. 營運內容說明、廠區使用規劃圖、環評承諾自我查核表(WORD/EXCEL)
    c.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賣方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買方亦應出具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
  分棟轉讓
  (1) 賣方:
    a. 申請函(WORD/EXCEL)
    b. 自建廠房轉讓價格審定表
    c. 廠區配置圖
    d. 停車位等協議分配文件
    e. 建物價格證明文件:工程合約書、發票或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以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
    f. 全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g. 環保局同意核備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函文或免檢測同意函(6個月內)
    h. 負責原有義務、負擔暨債務切結書
    i. 概括承受租金多退少補切結書(未完成地籍整理地區)
  (2) 買方:
    a. 申請函
    b. 營運內容說明、廠區使用規劃圖、環評承諾自我查核表(WORD/EXCEL)
    c.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賣方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買方亦應出具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者。
  部分樓層轉讓
  (1) 賣方:
    a. 申請函
    b. 自建廠房轉讓價格審定表(WORD/EXCEL)
    c. 樓層平面圖
    d. 建物價格證明文件:工程合約書、發票或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以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
    e.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f. 環保局同意核備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函文或免檢測同意函(6個月內)
    g. 負責原有義務、負擔暨債務切結書
    h. 概括承受租金多退少補切結書(未完成地籍整理地區)
  (2) 買方:
    a. 申請函
    b. 營運內容說明、樓層使用規劃圖、環評承諾自我查核表(WORD/EXCEL)
    c.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賣方如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原則」處分不動產者,買方亦應出具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6個月內、1式12份,買賣雙方不得提供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及經董事會通過資料,作為價格證明文件者。
  估價報告書之估價方法
  (1) 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又土地租地費用係依照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計收,非屬市場上正常租金。故園區內之建物市場上包含上述土地租金利益所合意交易之價值,即屬基於此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應為特定價格。惟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所規定之價格應為正常價格,並不包含特定土地租金情形下形成之價值。
  (2) 為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買賣雙方所提建物估價報告書所訂的價格種類應為「正常價格」而非「特定價格」,且估價方法至少應採用成本法,至於是否採行第二種方法,或第二種方法採何種方法則不予限制,惟仍建議不宜採收益法,以免偏離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若欲採用比較法則建議應以園區內案例為主。
  (3) 若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經綜合比較結果(如權重比例)決定勘估標的之最終價格;或最後僅取其中一種方法之價格作為勘估標的之最終價格,皆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F. 承辦單位
 
  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新竹:錢小姐(ext:2616)  銅鑼,宜蘭:施先生(ext:2614)  龍潭,生醫:俞小姐(ext:2613)  竹南:洪小姐(ext:2617) 

G. 常用問與答
  Q: 廠房裝潢費用可否計入轉讓價格內?
  A: 原則上附著於建築物上無法移除並將一併轉讓之固定必要設施,均可計入轉讓價格內;惟非固定於建築物之室內裝修部份,則不予審核。
 
  Q: 如廠房原始造價資料遺失,如何估定售價?
  A: 如廠房原始造價資料遺失,建議可參照該廠房取得使用執照當年度之政府機關預算編列標準(如: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內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辦理估定售價。
 
  Q: 申請讓售廠房公司是否需參加科管局所召開之「自建廠房轉讓價格審議會議」說明相關事項?
  A: 得視案情需要,邀請買賣雙方列席說明。
 
  Q: 買賣雙方為何不得以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作為轉讓價格證明文件?
  A: 如買賣雙方係以估價報告作為轉讓價格證明文件,為轉讓價格審議委員會瞭解雙方估價金額,以避免賣方高抬轉讓價格,爰不得以同一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作為轉讓價格證明文件。
 
  Q: 買賣雙方以估價報告作為轉讓價格證明文件,以成本法推估建物價格,廣告費、銷售費可否計入成本內?
  A: 園區內建物之轉讓,不同於一般不動產透過代銷或仲介公司買賣,爰廣告費、銷售費不得計入成本;惟以公開招標方式出售建物者除外。如廣告費、銷售費計入成本內,需敘明正當理由,並經園區自建廠房轉讓價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通過。
 

維護組室:建管組地政租賃科 更新日期:2025/05/07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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