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監事變更登記 |
| A. | 申請時機 | ||
|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於公司董監事有異動者應於董監事變更後十五日內或法人股東改派董監事代表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董事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B. | 內容說明 | ||
| (1) | 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 ||
| (2) | 董事長、副董事長之選任,依公司法第二○八條之規定。 | ||
| (3) | 董監事之人數有變動者應修改章程(公司法第二七七條)。 | ||
| (4) | 董監事之任期屆滿即召開股東會改選(公司法第一九五條) | ||
| (5)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數,轉讓超過當選時持有股數1/2 時,即當然解任。 | ||
| (6) | 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當選董監事。 | ||
| (7) | 登記規費: 請先來電至本局索取繳款書,並至「代辦國庫事務金融機構名單」繳費後送件辦理。 代收國庫繳款銀行查詢連結: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
||
| (8) |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 ||
| C. | 應備文件 | ||
| (1) | 申請書一份。 | ||
| (2) | 股東會議事錄(文件格式為A4)及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出席董事名單)影本各一份。 | ||
| (3) |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 ||
|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 |||
| 1. | 董事、監察人人數變更者應附修正之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一份。 | ||
| 2. | 新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一份。 | ||
| 3. | 法人股東指派(或改派)代表人指派書(或改派書)影本一份。 | ||
| 4. | 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監事須親自簽名)影本。 | ||
| 5. |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代表理委託書一份。 | ||
| 6. | 法人為發起人者應附變更登記表影本, 並附指派代表人書。 如為外國法人者、法人資格證明應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簽證或當地國駐外機構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應加附中譯本)。 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書。 |
||
| E. | 相關法規 | ||
| 公司法 | |||
| F. | 承辦單位 | ||
|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
|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 |||
| G. | 常用問與答 | ||
| Q: | 公司補選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是否與原任期相同? | ||
| A: |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董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係屬章程應記載事項。是以,有關公司修正章程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人數者,其任期自與原任期相同。(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六一○三○號函) | ||
| Q: | 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全體連任,可否免辦變更登記? | ||
| A: | 既有改選之事實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雖改選均獲連任,其起迄亦有變更,自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 ||
| Q: | 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應注意事項為何? | ||
| A: | 一、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之選任,依公司法第二○八條之規定。 三、董監事之人數有變動者應修改章程(公司法第二七七條)。 四、董監事之任期屆滿即召開股東會改選(公司法第一九五條)。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數,轉讓超過當選時持有股數1/2 時,即當然解任。 六、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七、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當選董監事。 |
||
| Q: | 董監事變更登記之申請時機? | ||
| A: |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於公司董監事有異動者應於董監事變更後十五日內或法人股東改派董監事代表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董事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Q: | 簽署「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時有什麼事項要注意的? | ||
| A: | 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要同時檢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2.每一位董事、監察人都要簽署願任同意書,但是董事長除了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外,還要再簽署董事長的願任同意書。公司如果有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只要簽署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就可以了。 3.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除了一定要填寫任期外,內容要跟公告範例的文字,包括備註文字及格式相同,但是董事(監察人)屆次可以不用填寫。 4.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必須要由擔任的董事、監察人本人親自簽名,不用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5.如果董事、監察人的願任同意書是外文本,必須要再加附中文譯本,而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本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及外文本內容一樣。 6.如果是法人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話,要由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代為簽署法人名稱,而且要加署代表人的姓名,同時要檢附指派書,但如果代表人是這個法人股東的負責人,就不用再檢附指派書。 7.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可以合併填列在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但其職稱欄位要分別載明,而且董事長要同時併列董事長及董事2個欄位,並分別由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本人親筆簽名。 (公司法§387、經濟部90年1月8日經(90)商字第09002005380號公告) |
||
| ●. | 其它 | ||
|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 |||
|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6/06/09 |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