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變更登記

A. 申請時機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於經管理局登記之經理人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經理人到職或離職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董事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
  (3)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應有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4) 具有公務員身分或本公司監察人或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
  (5) 登記規費:
請先來電至本局索取繳款書,並至「代辦國庫事務金融機構名單」繳費後送件辦理。
代收國庫繳款銀行查詢連結: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6)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C.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出席董事名單)影本。
  (3) 經理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
1.如為外國人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居留證
2.如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委員會核發註有國內詳細地址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4)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E. 相關法規
  公司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G. 常用問與答
  Q: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委任經理人?
  A: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Q: 委任分公司經理人應於何時申請登記?
  A: 查分公司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稱委任者依民法第二八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如分公司經理人雖經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但被委任人未為承諾前,其契約尚未成立,自應俟分公司經理人就職之日起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五八、四、二商一○九八五號函)。
 

●. 其它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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