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A. 申請時機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增加原經登記資本,惟尚未發行實收之股份,應召開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基準日,於發行新股基準日十五日內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申請(逾期申請者董事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以外匯或機器作為股本者應先向本局(投資組)申辦核准。
  (3) 除僑外資投資事業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4) 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訂定基準日。
  (5)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之規定查核。
  (6) 登記規費:
請先來電至本局索取繳款書,並至「代辦國庫事務金融機構名單」繳費後送件辦理。
代收國庫繳款銀行查詢連結: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7)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C.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金管會核准函影本。
  (3)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出席董事名單)影本。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5)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影本。
  (6) 外匯投資額審定函影本。
  (7)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修改章程者應加附修正後之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會議事錄(文件格式為A4)影本各1份。
  (2) 技術作價抵繳股款者,應另檢附之文件說明如次:
    1. 發起人會議事錄(設立者適用)或股東會議事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者適用)影本各1份。
    2. 監察人查核意見(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者適用)或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調查報告(募集設立者適用)影本各1份。
    3. 契約書(訂明公司及技術作價股東間之權利義務)影本
    4. 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鑑定價格之意見書,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查核報告書。
  (3)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代理委託書。


E. 相關法規
  (1) 公司法。
  (2)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G. 常用問與答
  Q: 公司未發行股份餘數不多而擬發行新股時,可否變更章程增加資本?
  A: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其立法理由乃在防止公司不必要之增資,以阻遏關係人之投機意圖。至公司如未發行股份餘數不多,不足以滿足公司資金之需要,則公司將未發行之餘額予以發行,同時並變更章程增加資本,應不與本條項之立法意旨相背馳。於此情形,公司之發行新股登記與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應併案辦理。(經濟部七八、九、四商二○九○○八號函參照)
 
  Q: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何機關作決議?其決議方法為何?
  A: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發行新股,均須經董事會決議行之;其決議方法,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條第二項)
 
  Q: 公司於資本總額內以現金方式發行新股,是否須另召開股東會為決議?
  A: 公司於章定資本總額內以現金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經濟部七一、五、一三商一六一七六號函參照)
 
  Q: 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可否逕依股東會所作公司分次發行新股之決議辦理發行新股?
  A: 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是以,公司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專屬權,無論分次發行新股或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應經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行之。故董事會或董事長、總經理等不得據股東會所作分次發行新股之決議辦理發行新股事宜。(經濟部八一、一、二二商二三四六三一號函)
 
  Q: 公司法所定保留員工認股數額之規定,性質上是否為強制規定?
  A: 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員工之新股承購之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係屬強制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依該項規定於法定保留成數之範圍內保留由員工承購,其保留成數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經濟部八○、八、二七商二二一一一六號函)
 
  Q: 董事、監察人可否參與員工認股?
  A: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員工」乃指非基於股東地位為公司服務者,至基於股東地位而為公司服務者,如董事、監察人即非此所稱之「員工」,自不得參與認股。
 
  Q: 公司可否強制員工於離職時,將員工承購之股份轉讓予特定對象?
  A: 公司雖可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承購之股份轉讓,但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經濟部八○、三、二三商二○四四八八號函)
 
  Q: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員工認購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如何?
  A: 適用範圍: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應保留原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經濟部七八、一二、二六商二一三九○○號函)下列情形不適用員工認股之規定:公司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擴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公司以盈餘轉增資者不適用之。(經濟部七一、二、一五商○四三一八號函)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七項)
 

●. 其它
  登記費按增加之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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