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分割登記

A. 申請時機
  投資人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因分割新設公司經核准後,於繳足股款、投資保證金及承租廠房或自建廠房完成者,於分割實行後十五日內,由分割新設公司及被分割公司同時向分割新設公司主管機關申請分割設立登記及分割減資或解散登記。(逾期申請者董事長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之召開及決議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二、三一六條規定辦理。
  (3) 分割計畫書應由被分割公司及新設分割公司之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加蓋雙方公司印鑑章。
  (4) 分割計畫書應以書面為之,並依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5) 登記規費:
請先來電至本局索取繳款書,並至「代辦國庫事務金融機構名單」繳費後送件辦理。
代收國庫繳款銀行查詢連結:https://www.cbc.gov.tw/tw/lp-1072-1.html
  (6)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C.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分割新設公司章程影本。
  (3) 本局核准之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4) 環保約定書(表格洽環安組)一份。(PDF/ODF)
  (6)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影本。
  (7) 被分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文件格式為A4)影本。
  (8)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出席董事名單)影本。
    1. 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基準日。
    2. 分割新設公司選舉董事長。
  (9) 分割計畫書影本。
  (10) 董監事或其他負責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董監事須親自簽名)影本。
  (12)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3)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4)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5) 設立(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16) 使用執照、核准函及租賃契約等相關資料:
    1. 承租標準廠房者,請檢附本局建管組核准函及租賃契約影本。
    2. 自建、合建廠房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3. 承租廠商廠房請檢附本局建管組核發同意轉租核准函影本、
租賃契約(或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須載明使用之公司名稱)影本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法人為發起人者應附變更登記表影本, 並附指派代表人書。
如為外國法人者、法人資格證明應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簽證或當地國駐外機構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應加附中譯本)。
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書。
  (2) 僑外人士為發起人者,應檢附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護照、居留證等或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文件並註明住居所。
  (3) 業務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4) 併辦經理人登記者應附經理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份證影本或居留證及關於委任經理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5)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委託書。


E. 相關法規
  公司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G. 常用問與答

●. 其它
  按登記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3/10/03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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