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飛航申請 |
A. | 申請時機 | ||
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因執行業務需於本局所轄科學園區範圍,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於飛航活動15日前提出向本局申請會商同意事宜。 |
B. | 內容說明 | ||
1. | 本局所轄科學園區範圍內原則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 ||
2. | 如基於推動科學創新研究與前瞻產學技術發展業務或僅於所轄廠區上方,申請遙控無人機操作之情形者,經本局同意且取得無人機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 | ||
3. | 飛航高度不逾400呎者,在飛航作業前應先取得本局會商同意函後再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
4. | 飛航高度400呎以上者,在飛航作業前應先取得本局會商同意函後再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
C. | 應備文件 | ||
1. | 活動計畫書1份(樣式1):計畫書請逕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下載列印。(PDF/ODF) | ||
2. | 飛航範圍之遙控無人機作業空域附圖(含座標) 1份 (樣式2):該圖請逕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截圖下載並彩色列印。(PDF/ODF) | ||
3. | 飛航範圍內廠址地籍圖1份(樣式3):該圖請逕自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網址: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 )截圖下載並列印。(PDF/ODF) | ||
4. | 委託書1份:申請者如為是受園區內機關(構)或事業委託者須檢附委託書;申請者如為園區內機關(構)或事業自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則無須檢附。 | ||
5. | 如基於推動科學創新研究與前瞻產學技術發展業務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須提出相關計畫證明文件。 | ||
6. | 飛航非所轄範圍,申請者應取得土地管理權人或承租人書面同意及地籍圖。 | ||
7. | 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局同意之單位於實際飛航3日前下載園區無人機實際飛航日期登記表單,填妥後連同審核通過之「遙控無人機活動申請」 及本局同意公文(佐證文件),以電子郵件併寄送至mouth0621@sipa.gov.tw信箱 ,並於寄送後以電話(03-5774703分機3115)聯繫園區保警中隊執勤人員確認是否收到,俾利本局執行園區內無人機飛航管理。(WORD/EXCEL) |
E. | 相關法規 | ||
1. | 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二遙控無人機。 | ||
2.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
3. | 本局所轄園區公告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區域,請參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之空域查詢。 |
F. | 承辦單位 | ||
工商組安全防護科 | |||
鄭先生(ext:2435)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為何在科學園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經科管局同意? | ||
A: | 因科學園區屬遙控無人機禁航區(紅區),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規定,必須經本局會商同意。 | ||
Q: | 飛航範圍若有非屬所轄土地上方,申請者應提出何種文件? | ||
A: | 除應自行取得土地管理權人或承租人書面同意飛航活動外,其餘如C.應備文件。 | ||
Q: | 如何取得飛航範圍地籍圖? | ||
A: | 可經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網址: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 )查詢填入所轄廠區地號截圖下載並列印。 | ||
Q: |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以委託第三人操作時,須具備何些文件? | ||
A: | 受託人除應取得土地管理權人或承租人委託書及書面同意於土地上方飛航活動外,其餘如C.應備文件。 | ||
維護組室:工商組安全防護科 | 更新日期:2024/10/28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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