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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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動計畫書1份(樣式1):計畫書請逕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下載列印。(PDF/O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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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航範圍之遙控無人機作業空域附圖(含座標) 1份 (樣式2):該圖請逕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 )截圖下載並彩色列印。(PDF/O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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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飛航範圍內廠址地籍圖1份(樣式3):該圖請逕自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網址: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 )截圖下載並列印。(PDF/O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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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竹園區已設置遙控無人機偵測系統,請務必提供本案實際飛航遙控無人機序號(於民航局註冊申請時之無人機序號-詳附圖說明) 以作為辨識是否依規申請核准或違規等飛航之情事,如查屬違規飛航園區保警將進行現場查處。(PDF/O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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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託書1份:申請者如為是受園區內機關(構)或事業委託者須檢附委託書;申請者如為園區內機關(構)或事業自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則無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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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基於推動科學創新研究與前瞻產學技術發展業務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須提出相關計畫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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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飛航非所轄範圍,申請者應取得土地管理權人或承租人書面同意及地籍圖;如因舉辦活動而須於道路上方空拍時,應事先取得道路管理單位之道路占用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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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遙控無人機申請園區內飛航範圍為所轄廠區上方或他人土地者,請於地籍圖上繪製飛航範圍,並至少標示4個座標點(以WGS-84之度、分、秒格式),如飛航範圍與遙控無人機活動計畫書座標點及空域圖範圍不一致時,請修正遙控無人機活動計畫書座標點及空域圖,惟實際核准飛航範圍,仍以本局所同意之地籍圖上飛航範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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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局同意之單位於實際飛航日7日前下載園區無人機實際飛航日期登記表單,填妥後連同審核通過之「遙控無人機活動申請」及本局同意公文(佐證文件),以電子郵件併寄送至mouth0621@sipa.gov.tw信箱 ,並於寄送後以電話(03-5774703分機3115)聯繫園區保警中隊執勤人員確認是否收到,俾利本局執行園區內無人機飛航管理。(WORD/EXC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