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歇業登記 |
A. | 申請時機 | ||
工廠歇業時辦理。 |
B. | 內容說明 | ||
1. | 申請書(函)需蓋公司登記之大小章或蓋原工廠廠章及工廠負責人印鑑章。 | ||
2. | 申辦工廠各項表單下載 |
C. | 應備文件 | ||
1. | 工廠歇業登記申請函(書) | ||
2. | 工廠歇業登記聲明書(WORD/EXCEL) | ||
3. | 土壤調查及檢測核備或許可函影本 | ||
4. | 民國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需繳回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已繳回者無需檢附)(WORD/EXCEL) | ||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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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E. | 相關法規 | ||
1.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
2.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
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F. | 承辦單位 | ||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工廠歇業申請已檢附工廠歇業聲明書是否仍須檢附經環保局核備之土壤污染調查及檢測核備函? | ||
A: |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等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 ||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3/04/06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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