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申請給付作業 |
A. | 申請時機 | ||
勞工申請退休時。 |
B. | 內容說明 |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
(1) |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
(2) |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
(3) |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
(1) | 年滿六十五歲者。 | ||
(2)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
勞工退休金申請給付作業流程。 | |||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況,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無下列情形者,可逕送臺灣銀行申領)。 (1)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3)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4)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5)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6)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7)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 | |||
退休金申請給付相關表單,可至臺灣銀行網頁下載https://www.bot.com.tw/Business/Trusts/trust_labor/pages/form_trustIndex.aspx |
C. | 應備文件 | ||
(1) | 申請函或相關資料變更申請書。(WORD/EXCEL) | ||
(2) |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WORD/EXCEL) | ||
(3) | 非依法委任切結書(副理級以上之人員)(WORD/EXCEL) | ||
(4) | 監督委員會審核會議紀錄 | ||
參考:勞工退休金申請給付作業流程(PDF/ODF) | |||
備註:參考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新)(WORD/EXCEL) | |||
備註:參考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名冊〈匯款整批給付媒體及名冊範例表格〉(WORD/EXCEL) | |||
備註: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名冊〈支票整批給付媒體及名冊範例表格〉(WORD/EXCEL) | |||
備註: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範本(PDF/ODF)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1) | 勞動基準法。 | ||
(2)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F. | 承辦單位 | ||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
白小姐(ext:2311)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雇主調動勞工之退休金給付疑義 | ||
A: | 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同辦法第六條規定,該項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第七條復規定該項準備金若有不足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依上開規定,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因調動勞工而轉移。 | ||
Q: | 有關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之處理方式。 | ||
A: |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 A:一、查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 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94年7月1日)後,勞工離職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又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法人,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爰勞工如係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於關係企業間調動者,依上開規定,應適用勞退新制,合先敘明。 二、又事業單位如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工作年資,並按勞退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係屬優於法令規定之私法上退休金債務約定,惟不因此負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公法義務,如同意其動支,恐影響舊制勞工法定權益。爰勞動部104年7月28日勞動福3字第1040136131號函及106年2月8日勞動福3字第1060002622號函釋,不得自新、舊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給,應由雇主另行籌措資金支應。 三、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之規範目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備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並計給退休金之優惠退休辦法,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事業單位所定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並計給退休金之優惠退休辦法,業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在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原核備優惠退休金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應之範圍內,同意其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惟動支後,專戶餘額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足額提撥數額。 (二)自107年2月21日起,事業單位新送請核備之優惠退休辦法,地方主管機關僅得核備併計年資,併計年資之退休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不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 ||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2/08/03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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