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事實認定申辦作業

A.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調解或協調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B. 內容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就事業單位是否仍有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並參酌下列事項:
  (1) 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或停止。
  (2) 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仍堪運作。
  (3) 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蹤不明。
  (5) 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1) 工資是否有積欠事實。
  (2) 勞保、健保費用是否正常繳納。
  (3) 是否積欠資遣費、退休金。
  (4)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如何,是否足夠支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如期繳納?

C. 應備文件
  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申請書(WORD/EXCEL)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2) 歇業事實認定流程。

F.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白小姐(ext:2311) 

G. 常用問與答
  Q: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之文件,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有關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A: 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申請其他經勞動部同意得依據本注意事項辦理之事項。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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