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事實認定申辦作業 |
A. | 申請時機 | ||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調解或協調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
B. | 內容說明 |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就事業單位是否仍有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並參酌下列事項: | |||
(1) | 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或停止。 | ||
(2) | 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仍堪運作。 | ||
(3) | 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 ||
(4)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蹤不明。 | ||
(5) | 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 ||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 |||
(1) | 工資是否有積欠事實。 | ||
(2) | 勞保、健保費用是否正常繳納。 | ||
(3) | 是否積欠資遣費、退休金。 | ||
(4)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如何,是否足夠支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如期繳納? |
C. | 應備文件 | ||
新竹科學園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申請書(WORD/EXCEL)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1) |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 ||
(2) | 歇業事實認定流程。 |
F. | 承辦單位 | ||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
白小姐(ext:2311)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之文件,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有關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 ||
A: | 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保。 申請其他經勞動部同意得依據本注意事項辦理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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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2/08/03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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