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備查案(代表名冊備查) |
A. | 申請時機 | ||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 |||
申辦相關業務請連結至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https://meeting.mol.gov.tw/personalCertLogin) |
B. | 內容說明 | ||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 |||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序遞補之。 | |||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為利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促進勞資間溝通,特別設立專區(https://www.mol.gov.tw/topic/34467/),供勞資雙方依循辦理。 |
C. | 應備文件 | ||
請至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填報(WORD/EXCEL)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F. | 承辦單位 | ||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
白小姐(ext:2311)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 | ||
A: |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 ||
Q: |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之產生方式 | ||
A: |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 ||
Q: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任 | ||
A: |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
Q: |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召開,其週期為何? | ||
A: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每3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訂每3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1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 ||
●. | 其它 | ||
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請用Chome瀏覽器開啟) |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1/11/01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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