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

A. 申請時機
  勞資爭議發生後需要本局依法進行調解時。

B. 內容說明
  (1) 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稱勞資爭議,為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2) 調解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a.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其他行號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b.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c. 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及名冊。
    d. 請求調解事項。
    e.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選定之調解方式。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選定調解委員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3)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4)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C. 應備文件
  (1) 新竹科學園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WORD/EXCEL)
  (2) 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調解委員名冊(PDF/ODF)
  撤回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WORD/EXCEL)
  委託代理出席委任書(WORD/EXCEL)
  (英譯版)勞資爭議調解申請Application Form of Mediation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WORD/EXCEL)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勞資爭議處理法
  (2)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F.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白小姐(ext:2311)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Q: 勞工因資遣爭議申請,資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是否視同調解不成立疑義?
  A: 按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為該法第五條所明定。又依該法第九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鑑此,既經進入調解程序,應依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組成調解委員會,調查事實,作成調解方案,進行調解。如有該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情形時,始為調解不成立。
 

●. 其它
  請瑱妥應備文件後,寄送管理局。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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