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申請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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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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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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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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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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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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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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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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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改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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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改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應於完成設置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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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提:既設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依規定仍需檢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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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依修正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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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展延: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九條應辦理展延時。 |
G. |
常用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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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廢棄物中間處理方法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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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事業廢棄物於進入掩埋場、進行海拋或運送至境外進行處理之前,於本國內未於公民營處理、清理業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經過如滅菌、化學處理、堆肥、生物處理、熱處理(焚化除外)、焚化、物理處理、固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及資源化等中間處理方式者,請填寫無須中間處理處理。 (2)事業廢棄物進入公民營處理、清理業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經過如滅菌、化學處理、堆肥、生物處理、熱處理(焚化除外)、焚化、物理處理、固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及資源化等中間處理方式者,請依照委託之公民營處理、清理者或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其核可處理方式,分別選擇相對應之處理方法填寫。 (3)中間處理方式無法於前述處理方法中選填時,應填寫其他,並於其他說明欄中說明中間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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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資本額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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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應填寫登記資本額或資本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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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找不到名稱完全相同之代碼,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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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現行之原料代碼係有編撰較細項之其他類代碼,例如「酚及化合物(182699)」、「其他合成樹脂(184099)」及「其他半導體製造零組件(260499)」等,盡可能不要使用「其他(000099)」。(2)公告事業別、行業別代碼、製程代碼、主要原料及產品代碼間應有對應關係,如公告事業別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者,行業別代碼應選填「26XX」,製程代碼應選填「26XXXX」,主要原料及產品代碼亦應選填「26XXXX」,若查無相關代碼可依前述99其他類代碼原則選填。(3)凡填寫99其他類代碼者,皆請於「其它說明」欄另行備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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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想申請電子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應如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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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http://ems.epa.gov.tw/)填寫完廢清書相關資料。(2)連線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http://waste.epa.gov.tw)/申報區/清理計畫書,依提報原由點選「同步EMS資料」。(3)確認廢清書資料無誤後,點選「提出申請」。(點選「同步EMS」後仍需再點選「提出申請」方能完成送件作業)(4)選擇廢清書申請類型之設定,為點選「電子簽章」,請依下述步驟進行簽章作業。(5)申請方式為「電子簽章」者,請插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並輸入憑證IC卡個人識別碼(請輸入憑證卡密碼)。(6)輸入完憑證卡密碼後,點選「確認送出」進行驗證。(7)顯示「電子簽章申請成功」訊息,即完成電子化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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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MS系統新增PR表新增物理性質、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填報欄位,應如何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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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環保署自107年7月1日起配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生效,增列「物理性質」、「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之欄位。 (2) 「物理性質」皆有固狀、液狀及泥狀,進行填寫。「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可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各類查詢有害特性代碼及主要(有害)成分代碼中進行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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