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A. 申請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7條規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B. 內容說明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且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49條規定;符合上述情形者,於進行開發行為前提出申請。
  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規劃及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向本局提出污染總量估算表及廠商環評自我判定表,藉環評判定結果,確認公私場(廠)係屬(1)免實施環評、(2)由本局函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3)須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C. 應備文件
  (1) 如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免實施環評/由本局函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免實施環評者,應檢具廠商環境影響評估自我判定表併同污染總量估算表向本局申請核配污染量。(PDF/ODF)
  (2) 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須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由本局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審查。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1) 環境影響評估法。
  (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3)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F. 承辦單位
 
  環安組環境保護科
 
  新竹園區及X基地:官先生(ext:2334)  銅鑼園區及新竹園區(寶山用地):賴先生(ext:2333)  竹南園區:李小姐(ext:2337)  龍潭園區:何小姐(ext:2332)  宜蘭園區:賴先生(ext:2331)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鄭小姐(ext:2335) 

G. 常用問與答
  Q: 廠商申請免辦理環評之時機及程序?
  A: 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規劃及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向本局提出事業污染總量預估表及廠商環評自我判定表,由本局核定污染總量後函轉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維護組室:環安組環境保護科 更新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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