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
A. | 申請時機 | ||
園區事業申請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B. | 內容說明 | ||
(1)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 ||
a.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包括:1.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2.一般軍用貨品清單3.輸往北韓之敏感貨品清單4.輸往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5.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內之輸出貨品。 | ||
b. | 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之輸出貨品。 | ||
(2) | 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年限分為6個月及2年。 | ||
(3) | 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年限為2年者有二: a.輸往同屬於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之國家。 b.輸往非管制地區且出口人持續在前半年內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進口人達五次以上。 | ||
(4) | 本項作業得利用園區通關自動化系統以電腦連線方式申辦。 |
C. | 應備文件 | ||
(1) | 簽證年限為6個月者 | ||
戰略性高科技輸出許可證申請書 | |||
b. | 產品型錄、規格、技術說明書(或鑑定結果文件)。 | ||
c. | 進口國核發之IC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 ||
d. | 若將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輸往大陸地區時,出口人應於輸出許可證列明所生產之晶圓尺寸及製程技術水準,如屬投資行為,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文件;如非投資行為,應檢附非投資行為之切結書。輸往大陸以外地區者,應檢附保證不以輸出許可證上所載貨品投資大陸地區之切結書。 | ||
e. | 輸往經簽證單位專案許可之區域者或其他國家地區者,檢附最終使用者證明書及最終使用者之公司登記證照。 | ||
f. | 如屬進口高科技貨品再出口案件,應檢附國際進口證明書之號碼或其它足資證明進口之文件,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方准再出口者,檢附原出口國核發之同意再出口文件。 | ||
g. | 軍品清單貨品輸出案件,檢附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 ||
h. | 原子能產品清單貨品輸出案件,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同意文件。 | ||
i. | 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7月20日貿管字第1101450406號函新增) | ||
(2) | 簽證年限為2年者,應檢附前項a~i應備文件外,若非輸往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之國家,另需檢附輸往非管制地區且出口人持續在前半年內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進口人達五次以上之證明文件。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1) | 貿易法。 | ||
(2) | 貿易法施行細則。 | ||
(3)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
(4) |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
(5)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
(6) | 國貿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辦說明。 |
F. | 承辦單位 | ||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 |||
曹小姐(ext:2451) 許小姐(ext:2453) 陳先生(ext:2456) 林小姐(ext:2458) |
●. | 我要申辦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何? | ||
A: | 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並得申請分批輸出。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有效期限為二年: 一、輸往同屬於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之國家。 二、輸往非管制地區且出口人持續在前半年內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進口人達五次以上。 | ||
Q: | 自國外進口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再出口時應檢附之文件? | ||
A: | 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出口人除依前述問答辦理外,應再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證明文件辦理。 | ||
Q: | 免檢附最終使用者證明之申請案? | ||
A: | 同一出口管制貨品輸出金額低於新台幣十五萬元者,展覽品、維修品、測試品及退換品等暫時性輸出且將再輸入者。政府機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為進口人,並為最終使用者。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 ||
Q: | 不確定產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
A: | 工研有院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諮詢服務,請洽TEL:03-5912030。 | ||
Q: | 出口人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 ||
A: | 1.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2.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3.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5月28日貿管字第1101450293號函新增)4.相關交易文件。5.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
維護組室: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 更新日期:2023/09/06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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