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出區展示等報關作業

A. 申請時機
  (1) 運往區外修理:
    a.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申請出區修理、組裝測試、檢驗時。
    b.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未運入園區,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
  (2) 出區展示:
    a.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出區外展列時。
    b. 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應於六個月內運回,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十日內辦理補稅手續

B. 內容說明
  (1)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案件,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2)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未運入園區,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案件,需經管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其保稅貨品屬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
  (3)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C. 應備文件
  (1) 從廠內運往區外修理:
    a. 運出時填具經海關核准之「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
    b. 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銷案。
  (2) 出區展示:
    a. 出區展示時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
    b. 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曹小姐(ext:2451)  許小姐(ext:2453)  林小姐(ext:2458)  陳先生(ext:2456)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維護組室: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更新日期:2024/05/16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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