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產品、下腳廢品之處理

A.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營運過程產生副產品、下腳、廢品、次品時

B. 內容說明
  (1) 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2)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次品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3) 副產品、廢品、下腳、次品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利用價值部分: (a)經報廢後能變價者,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依其剩餘價值,由園區事業繕具報 單補稅提領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證。 (b)前項作業,園區事業亦得向海關辦理預估每次報廢數量,就其剩餘價值,依關稅法相關規定向海關先行辦 理報關,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放行,事後再經管理局及海關監毀後分批提領出區。園區事業於報關放 行後四個月內,應檢具實際交易數量之發票,供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其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 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報關放行後六個月。
    2. 無利用價值部分:經報廢後不能變價者,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
  (4) 園區事業應自行處理副產品、下腳、廢品、次品,或委由環保機構核准之廢棄物清除機構代為處理。如園區事業怠於處理,得由管理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該園區事業負擔。

C. 應備文件
  (1) 副產品、廢品、下腳輸往課稅區應檢附:
    a. 商業發票。
    b. 裝箱單。
    c. 其他應附文件。
  (2) 銷毀時應檢附:
  銷毀清冊一式三份。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曹小姐(ext:2451)  許小姐(ext:2453)  林小姐(ext:2458)  陳先生(ext:2456)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Q: 報廢處理之日期。
  A: 依各承辦人員排定日期。
 

維護組室: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更新日期:2023/05/23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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