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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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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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園區由效率導向朝創新導向發展,塑造新開發衛星園區新產業聚落,自99年起推動「科學工業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透過產學資源整合,鼓勵園區廠商結合學術研究機構,共同投入產業異質整合與關鍵技術研究,以加速產業跨域整合及產業鏈形成,激發園區產業差異化與高附加價值,同時培植產業所需之優質研發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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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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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產學投入「產業異質整合與關鍵技術」研發,促成產業鏈整合(二)橋接產業發展與學術研究,加速學研創意市場商品化 (三)先期培育產業所需優質研發人力,縮短未來就業時程 (四)協助園區新進(創)潛力公司縮短投資期程,激發創新動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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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補助之研究發展計畫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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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創新產品相關之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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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污染防治或能源節約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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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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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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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制定產業國際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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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及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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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與上開各款相關之研發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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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研發技術內容,如屬跨領域產業異質整合,具創造產業差異化與高附加價值,且研發風險程度較高者;對促成產業上、中、下游整合及對產業鏈形成具關鍵地位者;將學術創意導入實際商品化,具有市場潛力價值者,可予以優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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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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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計畫補助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兩部分,總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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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前項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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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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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機構:係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指經核准入區,依法設立或經認許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並已完成園區公司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惟經核准入區之公司,符合已承租土地且刻正進行建廠作業,致未能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得不受前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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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研機構: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科技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學研機構主持人應遵守「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有關與合作企業間利益迴避之規定;另學研機構主持人不得重複申請本年度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但擔任共同主持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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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聲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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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對申請計畫書內容(紙本及電子檔)涉及個人資料或檔案者,應取得相關當事人同意,並同意本局(含委託之計畫辦公室)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辦理計畫審查、執行管考等作業用途內,作蒐集、處理及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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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計畫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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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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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上如有不明確之處,以本局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