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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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緣起
本計畫目的為激勵科學事業結盟異業或學術界力量,共同從事新興技術研究發展,強化產業鏈整合並聚焦各界資源,接軌國際市場,布局全球新興技術、促進創新技術人才培育,自110年度起整併原「科學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資源,推動「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以促進產業創新轉型及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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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補助應用範圍:創新智慧科技產品相關之應用研究;污染防治或能源節約之研究;國際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制定產業國際標準;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及應用;因應全球產業發展趨勢之前瞻應用技術開發;導入創新營運模式,如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究;與上開各款相關之研發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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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補助經費:申請計畫之補助經費總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即補助款加自籌款)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 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其他企業補助款應不得高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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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資格:本計畫應由申請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提出申請,其申請期限與應備文件須依各管理局公告之規定辦理;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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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機構:係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已完成園區公司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惟經核准入區之公司,符合已承租土地且刻正進行建廠作業,致未能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得不受前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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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學研機構主持人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件數核給基準」第2點規定,於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四件(即四個計畫編號)。總件數中研究案、產學案及規劃案,任一類均不得超過二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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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他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及公司,或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且財務健全之外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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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合作單位:指與申請機構合作並執行本計畫之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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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申請機構及其他企業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以本計畫公告截止日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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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於同一執行期間不得重複申請本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倘經本局查有重複申請者,將以退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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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單位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局得不補助、終止或解除該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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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申請機構或其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前開事項者,本局將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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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申請機構或其他企業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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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其他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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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財務健全:係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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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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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公司淨值:係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或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公司淨值為正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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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上述如有不明確之處,以本局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