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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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緣起:為鼓勵園區廠商以臨床需求為出發點鏈結周邊醫療與學研機構,從數位健康、精準診斷、精準治療、智慧醫療、精準照護與保健、精準預防及再生與免疫治療等趨勢布局,以促成精準健康產品開發與臨床應用,同時鼓勵將產業研發成果往臨床試驗階段推進,進而朝向商品化發展以符合全球市場需求,並提升新竹科學園區之生醫量能在全球市場的能見度及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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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補助類型:本計畫受理1家申請機構與1家學研機構共同提出執行跨域整合之精準健康領域生醫產品或技術開發、執行查驗登記之精準健康領域生醫產品計畫等合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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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範疇:精準診斷與治療、精準檢測與預防及精準照護與健康促進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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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補助經費:計畫之補助額度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即補助款加自籌款)之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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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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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機構:係指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之科學事業,且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二條辦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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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科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含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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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請機構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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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機構於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倘經本局查有重複申請者,將以退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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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單位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
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局得不補助、終止或解除該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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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申請機構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前開事項者,本局將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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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申請機構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