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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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緣起:為鼓勵園區廠商以臨床需求為出發點鏈結周邊醫療與學研機構,從數位健康、精準診斷、精準治療、智慧醫療、精準照護與保健、精準預防及再生與免疫治療等趨勢布局,以促成精準健康產品開發與臨床應用,同時鼓勵將產業研發成果往臨床試驗階段推進,進而朝向商品化發展以符合全球市場需求,並提升新竹科學園區之生醫量能在全球市場的能見度及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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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畫產品類型:本計畫受理1家申請機構與1家學研機構共同提出執行精準健康跨域整合之生醫產品設計開發或執行查驗登記之生醫產品計畫(含臨床研究)等合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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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範疇:精準診斷與治療、精準檢測與預防及精準照護與健康促進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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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補助經費:計畫之補助額度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八佰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即補助款加自籌款)之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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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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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機構:係指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之科學事業,且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二條辦妥登記且財務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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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科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含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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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請機構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以本計畫公告截止日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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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機構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且所提補助計畫內容未向本局或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亦未於同一執行期間申請或執行本局其他產學合作計畫。倘有前開事項者,將不予受理。(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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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申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執行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執行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局將不予補助該研究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前開事項者,本局將終止該補助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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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申請機構最近三年(111年度至113年度)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前開事項者,本局將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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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申請機構最近一年內(113年度)有積欠管理費、租金情事或有遲繳之紀錄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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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申請機構最近三年內(111年度至113年度)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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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申請機構財務健全定義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其公司淨值係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或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公司淨值為正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