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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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計畫緣起:為鼓勵園區廠商以臨床需求為出發點鏈結周邊醫療與學研機構,從智慧數位健康、智慧診斷與輔助系統、精準治療、智慧醫療設備與遠距醫療、精準預防篩檢與早期診斷、智慧健康照護等趨勢布局,推動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產品開發與臨床應用,以形塑新竹科學園區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產業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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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計畫產品類型:本計畫受理1家申請機構與1家學研機構共同提出執行跨域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產品開發或執行查驗登記之智慧醫療健康照護產品計畫(含臨床研究)等合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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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範疇:智慧數位健康、智慧診斷與輔助系統、精準治療、智慧醫療設備與遠距醫療、精準預防篩檢與早期診斷、智慧健康照護與健康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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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補助經費:計畫之補助額度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即補助款加自籌款)之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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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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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機構:係指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之科學事業,且依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二條辦竣登記且財務健全。如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未完成登記,則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並退回相關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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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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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請機構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以本計畫公告截止日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來臺陸資名錄為準)。如申請時非屬陸資投資企業,但於核定或簽約前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布為陸資投資企業者,管理局將退件或註銷補助資格;於執行期間倘有違反本款前開規定者,管理局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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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機構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且所提補助計畫內容未向管理局或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亦未於同一執行期間申請或執行管理局其他產學合作計畫。倘有本款前開事項者,將不予受理。(同一執行期間: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超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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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申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執行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執行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管理局將不予補助該研究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本款前開事項者,管理局將終止該補助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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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申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執行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執行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管理局將不予補助該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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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申請機構自111年1月1日至114年9月1日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計畫;倘於執行期間發生本款前開事項者,管理局將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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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申請機構自113年1月1日至114年9月1日有積欠管理費、租金情事或有遲繳之紀錄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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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申請機構至114年6月30日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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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申請機構財務健全定義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其公司淨值係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或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公司淨值為正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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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上述如有未臻明確之處,以管理局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