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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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初)聘(聘期最長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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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學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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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 【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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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聘僱合約書。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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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歷證書影本。 【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者,皆應依外文內容逐句翻譯為中文,並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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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前開學歷證書係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學系之『學士』學位尚須檢附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得免附外國人兩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條件之一:1.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學歷2.詳參C.應備文件(4)備註i.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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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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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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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具備同上(1-1) a.、b.、e.所述資料,應檢附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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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展延」聘僱許可(每次續聘最長可延三年, 續聘次數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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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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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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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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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聘僱合約書。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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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依申報期間認定(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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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前解聘」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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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雇主聘雇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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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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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居留證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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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解約同意書或切結書)。(WORD/EXCEL)、(PDF/O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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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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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纇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月平均47,971元)之數額。(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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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申請本案(港澳人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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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凡轉換公司申請者,應檢附1.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包含外國人基本資料、從事工作內容及職稱、工作期間、公司名稱、公司章戳並經主管簽名或蓋章)及2.薪資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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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勞動部公告特定國家作成者,請先送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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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若所填寫之工作地址如與公司登記所在地址不一致,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另檢附工廠登記證、營業場所登記證明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文件 ,以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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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管理局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將由掛號寄出,尚無開放雇主親自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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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檢附佐證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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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載明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外國人姓名、護照號碼、工作期間相關資料及補發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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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前開「新(初)聘案」應備文件之取得學士學位學歷證書【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i-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i-2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1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3「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4屬半導體製造業之廠商。(i-3)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i-4)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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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前閞「新(初)聘案」申請聘僱工作期間仍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主:1是:請提供外國人與原雇主之離職證明文件。2.否:則視為兼職,免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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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繳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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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新台幣伍佰元:申請人須將不同申請項目(新聘、展延或解聘)分案送件;並非以外國人人數為案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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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前述許可案件,每案新台幣一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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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聘案件無需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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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郵政劃撥、ATM轉帳及E政府繳費等三種方式,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